马某和几个朋友去某餐饮公司就餐,不料,在去卫生间小便时由于地面湿马某滑倒摔伤,为此马某将餐饮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餐饮公司赔偿马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五百余元。
2003年5月27日晚,原告马某一行四人来到被告餐饮公司内就餐。期间,马某入卫生间小便完毕后退时,因卫生间地面湿滑而摔倒在地,餐饮公司立即送马某到医院进行CT及X线检查,没有发现受伤情况,检查费用由餐饮公司负担。随后,原告到门诊治疗,经诊断为:脑外伤神经反应:右肩、右肘部软组织挫伤,建议休息3天;5月30日,原告第二次去医院门诊治疗;医生建议休1周。原告两次花医药费279.70元。此后,双方为赔偿损失发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就餐,双方由此成立饮食服务合同关系。期间,被告不但要保证原告的用餐安全,还要保证相关设施的使用安全。由于被告卫生间内存在湿滑瑕疵,致使原告使用中滑倒受伤,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后,被告虽送原告到医院对其伤情进行了检查,但未负担相关的医疗费。原告就此主张权利应予支持。应当指出,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被告卫生间内的湿滑应有所防范。因其疏忽大意,以至于其后退时滑倒。对此,原告亦应适当承担民事责任。其请求精神抚慰金,没有严重损伤后果的事实,法院对其过高请求,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餐饮公司赔偿原告马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525.88元,驳回原告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过高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