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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盗窃 父母依法赔偿
作者:李展辉 朱烈旗   发布时间:2003-08-13 11:05:32


    江西泰和县苑前镇农民张某夫妇、同村周某夫妇,因为他们的儿子合伙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正又气又恨时,不料又被失主推上了被告席,法院于近日判决张某夫妇赔偿失主损失41870元,周某夫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某夫妇的儿子张甲与周某夫妇的儿子周乙在去年11月26日盗窃他人现金51650元时,均未满18周岁,且无业。案发后,周乙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退回了所得的400元赃款,张甲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差欠41870元赃款未退,失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夫妇和周某夫妇代其儿子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失主损失的41870元系被张甲挥霍,张甲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目前正在服刑,没有经济能力,张甲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负责赔偿,周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周乙同样未满18周岁且无经济能力,故应由周乙的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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