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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冒领 看管人应赔偿
作者:刘国禹 陈书恒   发布时间:2003-08-04 16:55:25


    近日,浚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所看管车辆丢失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刘某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4010元人民币。

    2003年2月26日,原告王某驾驶自己的农用三马车到浚县赶庙会,上午十一时,王将车存放在被告张某、刘某开设的看车处,并领取了71号车牌。当天下午三时许,当赶完庙会的王某持车牌,到二被告处取车时,却发现车早已不知去向。二被告则称,所存车辆,有人持71号车牌已先行取走。原告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因赔偿问题原告起诉至浚县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情后认为:二被告,未按约定全部履行义务,对所看管车辆疏于管理,致使原告所存车辆被人冒领,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二被告理应承担相关责任,而作出了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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