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熊涛)
两原告就诉称的工程款向被告主张优先受偿权,被告当庭对诉请款项同意优先受偿。近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戴某支付双方确认的工程款1399810元及利息141100元,对优先受偿的范围依法确认的金额为1056398元。
2010年3月,原告雷某、曹某与被告代某经营的某酒店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两原告对该酒店进行改造、装修并交纳工程合同保证金15万元,随后两原告即开始施工并完成全部工程项目。2011年5月,原、被告双方就该工程的工程款进行了验收结算,确认被告代某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外尚欠两原告1549580元,其中装修款343182元,基础改造956398元,第十三层加高10万元,合同保证金15万元。并约定该款于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此后,被告代某仅支付了20万元(其中含退工程押金15万元),由于酒店经营不善及负债等原因,未能支付剩余工程款,现该酒店被法院查封,并已进入拍卖、变卖程序。另查明,2011年10月,两原告以书面形式向被告主张过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代某欠原告雷某、曹某工程款1399810元,有双方的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在案佐证,被告对此亦认可,法院予以认定。两原告向法院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尽管被告对此表示同意,但该工程款中包括装修工程款343180元及整个利息,因该部分款项不属优先受偿权范围,应不予保护,其他部分的优先受偿权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