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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风雨连夜侵袭 墙倒砸车责任主体涉及三方
发布时间:2012-04-11 10:48:29


     光明网讯 (通讯员 张静)   2011年6月,时值雨季,因连夜来的暴雨侵袭,广西钦州市第八中学围墙倒塌,砸坏了数十辆车,多人的财产受到损害。近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夏某居住的“水岸蓝都”小区与被告钦州市八中东西相邻,相邻处以八中所建的围墙为界,围墙之外是“水岸蓝都”小区的一条南北走向的对外通道。在通道旁,被告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围墙为墙体搭建车棚,供小区户主停车使用。2011年6月30日凌晨,暴雨侵袭,该围墙倒塌,原告停放的一辆天籁牌小轿车、一辆合美牌电动车、一辆自行车被砸坏,评估总价值为47267元。

    钦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夏某在被告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贴出《公告》和警示牌警告不要在该车棚内停放车辆、造成后果自负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停放在该车棚内,自身存在严重的过错责任,对围墙倒塌导致其车辆损坏也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而被告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被告八中的围墙为墙体搭建车棚,供小区户主停车使用,将住户的车辆召集停放在这里。

    在该围墙出现危情时,被告八中采取了书面告知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封闭该车棚、禁止人员逗留和停放车辆等措施,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虽然已贴出《公告》和警示牌,履行了告知义务,但作为该围墙的使用者,没有封闭或者拆除该车棚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措施驱散停放在这里的车辆,致使围墙倒塌损坏车棚内的车辆,存在次要的过错责任,对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而被告八中对其所属的建筑围墙存在安全隐患时,虽然尽了告知义务,但未尽到及时修缮和妥善处理的责任,对于造成的损害结果,亦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原告自己负责45%,被告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赔偿35%,被告八中负责赔偿2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一审判决被告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夏某16543.45元,被告钦州市第八中学赔偿给原告夏某9453.40元。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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