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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本息被冒领 寺院女住持告倒储蓄所
发布时间:2003-07-31 10:04:50
大连庄河市某寺女住持王某将99000元存入庄河邮政局下属一家储蓄所,存款到期后,王某发现存款被冒领,遂向公安部门报案,但案件至今未破,王某将庄河市邮政局告上了法庭。近日,庄河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庄河邮政局支付王某存款本金及利息101334.2元。
存款被冒领 2001年5月19日,王某在庄河市邮政局下属某储蓄所存款99000元,存期1年。当2002年8月27日其持存单取款时,储蓄所以该存款已支付为由拒付。王某被告知,她所持存单到期后,2002年6月29日某人以存单丢失为由(王某存单)向储蓄所申请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庄河市邮政局已于2002年7月6日办理存单挂失手续,7月13日储蓄所将存款本金99000元及利息2334.2元支付给申请挂失人。王某知情后就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事后,王某多次与庄河市邮政局交涉,但均没有任何结果。 对簿公堂 为讨回自己的存款,王某一纸诉状将庄河市邮政局告上了法庭。王某诉称,本人存款到期,未立即取款,在此期间,由于储蓄所内部业务审核不严,致使该存款被他人冒领,要求庄河市邮政局给付存款本息和为索款支付车费以及精神损失费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庄河市邮政局辩称,其单位工作人员在为储户办理密码挂失、存单挂失手续和付款业务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无过失,该款出现冒领,是因原告自身泄露相关信息造成的,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此案已涉嫌诈骗,应中止审理。 在诉讼中,经大连市公安局技术鉴定,两份《挂失申请书》中“王某”签字不是王某所书写,证件号码涂改处是否事后涂改无法检验。另查,王某在存款时持有的身份证为某县颁发的,在办理密码挂失和存单挂失时,所出示的身份证为某市(县级市)颁发的,密码挂失和存单挂失申请书中的身份证号码和储户签字栏中储户签字“王某”均有涂改。 储户胜诉 庄河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庄河市邮政局给王某办理储蓄存款手续后,双方间签订的储蓄存款合同有效,庄河市邮政局以密码挂失、存单挂失的方式将存款本金和利息支付给他人,无法律依据,现王某要求庄河市邮政局给付存款本息和为办理取款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应受法律保护。 最终,法院依法判定,庄河市邮政局支付王某存款本息计101334.42元并赔偿王某办理取款费用852元,驳回王某要求庄河市邮政局给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庄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庄河市邮政局不服此判决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近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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