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一家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孙奇因为任课教师未按规定时间授课,以授课老师不作为,将校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校方违约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500元、其它经济损失300元。日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孙奇胜诉。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10月,学生孙奇与鞍山市一家成人教育学院签订了就读协议书,就读于这家学院开办的高中、大专课程班,并按规定如数缴纳了各学期学费。2001年5月至10月末,孙奇开始学习《中国法制史》课程。授课老师讲课到2001年7月上旬,此后直至孙奇参加这门课程考试前,再没有到班上上课。孙奇及同班同学曾找到院方,提醒此门任课老师没来上课的情况,但学院始终没有解决。庭审中,校方承认听信了授课老师“课程于6月末讲完”的说法,至于授课是否完成他们不清楚。
鉴于孙奇与校方签订的就读协议中,明确规定:“对学员负责,保证课时质量”“严格遵守考勤制度,自觉遵守授课时间和质量,不经研究批准,不准自行缺、停、补和调课”。法院认为,孙奇与校方签订了就读协议,并如数缴纳了学费,校方应按照协议规定如期向学员孙奇授课。但校方在向孙奇讲授《中国法制史》课程时未能完成课时,学院违约,故对孙奇要求校方赔偿的合理部分给予支持。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校方赔偿孙奇经济损失500元,驳回孙奇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学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