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少给了顾客二斤鱼而引起双方厮打,肇事者李某不仅被处以十天拘留处罚,而且还被法院判决赔偿受害方1187元经济损失。
2002年农历腊月26,李某到附近通郭村赶集卖水果,正好和本村卖鱼的王某摊位相邻。下午两点多钟张仁来买鱼,由于王某没有带称,李某就帮助王某给张仁称了9斤鱼。大约一个小时之后,张仁以李某和王某少给了他二斤鱼为由找二人理论。李某和王某念及都是同乡,就同意再给张仁二斤鱼,张仁认为李某二人是明着坑人,就仍在原处和他二人争辩,后双方发生厮打,李某将张仁的左眼打伤。张仁当天就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十五天以后张仁出院,经法医鉴定张仁的伤情构成了轻微伤。经过公安部门处理,给予李某拘留十天的治安管理处罚,双方在民事赔偿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张仁遂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鉴定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和经济损失费等共计3422元。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李某因与张仁就买卖鱼的问题上发生厮打致使张仁构成轻微伤,其行为是违法的,公安机关已经给予了十天的治安处罚,对张仁所受到的经济损失理应给予赔偿,但张仁起诉中要求的交通费、护理费证据不足,精神损失费与法无依据,不予支持,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李某赔偿张仁医疗费、鉴定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1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