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当众殴打7岁女孩 野蛮教师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03-07-23 14:51:22


    近日,官渡区人民法院对福海乡某中心小学教师张某殴打学生一案作出判决:由张老师一次性赔偿给学生晓婷(化名)医药费、伤情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900余元,学校承担赔偿连带责任,张老师、学校向晓婷公开赔礼道歉。

    2002年12月2日,时年7岁多的一年级女生晓婷到官渡区福海乡某中心小学读书,当日上午有张老师的数学课,由于晓婷的算术题没有做对,张老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扇了晓婷几个耳光,并用手指戳晓婷的头,还揪其耳朵。她先后两次被张老师殴打后,脸红肿起来,感到头痛恶心想吐。之后,晓婷到云南省红十字会医院等几大医院治疗,用去医药费1470.06元。经昆明市法医院鉴定,晓婷伤情为轻微伤,需后期治疗费1000元。现在晓婷不敢上学,怕见生人,经常做恶梦,精神压力大,不再像以前活泼可爱。晓婷的父母和杨老师、学校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遂将杨老师和学校告上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7600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随后,晓婷的父母委托了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英为其代理。

    庭审中,张老师辩称:他未动手打过晓婷,当日下午,上课时,晓婷精力不集中,反复教她但她就是不会做,他在情急之下轻轻地扇了晓婷一个耳光并用手指打了晓婷的头。事后,自己也很后悔,为此,他已向学校作了深刻检讨,并对晓婷及其父母赔礼道歉,也愿意赔偿给晓婷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费。而杨家小学则辩称:此事是师生之间发生的事,与校方无关,作为校方已对张老师打学生的行为作出处理。张老师打伤学生造成的损失,应由张老师个人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身体合法权益,给其身心健康造成一定不利影响,故原告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中心小学作为张某的管理者,对本校的教师疏于管理、教育,对张某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既应承担经济赔偿的连带责任,又应向晓婷公开赔礼道歉。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法院将酌情依法予以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法院遂作出了前面的判决。



来源: 新华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