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储户挂失港币写成美元 银行无据损失自承担
作者:陈海滨   发布时间:2003-07-22 13:48:39


    宁波中院适用补强证据规则判决一不当得利案储户以美元为币种向银行挂失,一年后银行发现该储户所存币种应为港币,遂诉至法院要求储户返还不当得利美元5397.56元本息。日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利用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补强证据规则,终审判决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慈溪市支行某分理处诉称:2000年7月20日,被告岑某在原告出存入港币5180元,由被告让其同学时任原告处副主任的余某代写储蓄存款凭条储户填写栏中的内容,2001年7月10日,岑某以存单遗失为由向原告申请挂失,在挂失申请书中被告所写的币种是美元。由于原告电脑挂失程序不健全,无法识别外币的种类,原告遂以被告申请的美元挂失止付。挂失期满后,被告从原告处支取本金5180元,利息217.56元。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取得的不当得利5397.56美元。

    被告岑某认为其在原告处存入的是美元5180元,而非原告所说的港币。后因存单遗失,被告于2001年7月10日前,先后四次向原告申请挂失,挂失申请书中记载的币种均为美元,原告从未提出过异议。挂失期满后,被告领取的美元5397.56元本息是被告的合法财产,并非不当得利。

    法院认为,根据被告向原告所提交的挂失申请书,该挂失申请书明确记载币种是美元,在挂失期间,原告从未对此提出过异议,经核实后确认被告的挂失申请有效,并在挂失期限满后,向被告支付了本金及其税后利息共计5397,56美元,据此,从原告支付这一行为已确认了被告当时存款系美元的事实。原告诉称当时因电脑系统的差错,无法区分外币的币种,因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佐证,法院难以采信,据此,宁波中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