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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完毕失标本 法院判医院赔偿一万七
作者:颜斐 发布时间:2003-07-21 13:31:59
蒋女士一直生活在是否会癌变的惊恐中,而这一切都因为医院弄丢了她的病灶标本。出现抑郁症状的蒋女士将酒仙桥医院告上法庭,索赔5万元。日前,朝阳法院判决该医院赔偿蒋女士17912元。
2002年11月7日,蒋女士在酒仙桥医院体检时,被查出宫颈长有息肉,并初认为宫颈病变。11月12日,她到该医院做了宫颈息肉切除手术。手术后,医院不慎将病灶标本丢失,使蒋女士无法确定自己的宫颈是否发生癌变,因此焦虑不堪,甚至被诊断为抑郁症状。 事发后,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始终没有达成一致,蒋女士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蒋女士认为,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她在今后很长时间内要进行妇科癌症医疗检查。这侵害了她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故要求被告赔偿今后医疗检查费15000元、经济损失10000元、精神抚慰金25000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权利。法院依据某医学书籍了解到,宫颈癌前病变至发展成宫颈癌大约有10年的时间,故应对该病情监测10年的时间。而病情的发展也和患者自身有关系,所以监测10年的费用应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法院因此判决医院赔偿蒋女士从2002年12月起至2007年12月每年4次的病情监测费5452元,抑郁症状治疗费1500元、误工工资2460元,交通费6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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