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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诉讼调解要提高“听说读写”能力
作者:张智全   发布时间:2011-06-09 09:34:38


    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法宝,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一直被西方称誉为“东方经验”。当前,随着大量矛盾纠纷不断进入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的任务更加繁重和艰巨,做好诉讼调解意义重大。作为审判一线的法官,要通过调解方式实现服判息诉和案结事了的良性循环,必须注意提高自己的“听、说、读、写”能力。

    所谓“听”的能力,是指要用心倾听诉辩双方的不同意见。俗话说,偏听则暗,兼听则明。在倾听当事人意见的过程中,既可以通过座谈和举办听证会的形式来进行,也可以通过不经意的随便询问来听取周围群众对矛盾纠纷的看法,从而获取更多的化解矛盾纠纷的建设性意见。常言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如果法官在主持调解过程中不善于听取来自各方的不同意见,那么,就很难真正弄清矛盾纠纷的真相,有时甚至会仅凭一方之词而作出与事实真相大相径庭的结论。因此,“听”的范围和对象应该尽量全面、广泛,而且还要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只有通过全面而广泛的“听”,才能原汁原味地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准确把握双方争议的“症结”,确保为妥善调处矛盾纠纷找到开启“心结”的钥匙。即使调解不成功,也能为准确裁判打好坚实基础。

    所谓“说”的能力,是指法官在主持调解时,要带着化解矛盾纠纷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细微的思想说服工作,耐心细致的辩法析理,既言之有理,又动之以情,让势不两立的双方当事人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相互谦让,最终寻求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方案。由此可见,“说”是做好诉讼调解的必备基本功。只有善于“说”,才会当好释明法理的“宣传员”、息事宁人的“和事佬”。因此,法官在主持调节过程中,面对当事人争议的“症结”,应坚持不回避,不绕道,既要会“说”,又要善“说”,从而达到让当事人明辨是非法理、自愿接受矛盾纠纷解决方案的目的。

    所谓“读”的能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要多学习,多读书。古人云,书山有路勤为径。在当前各种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的形式下,大量新型的案件不断涌现,对法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就要求强化学习,通过孜孜不倦的刻苦钻研,切实掌握化解矛盾纠纷的理论知识,将他人成功的做法和经验为我所用,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二是指要“读”生活,要通过调研和学习活动,去了解社情民意,关注双方当事人的诉求。法官不仅要多“读”社情民意,而且还要“读”懂社情民意。只有“读”懂了社情民意,才能了解当事人争议发生的根源和背景,才能在主持调解时,牢固地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兼顾社情民意的基本原则,权衡利弊,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摒弃照搬法律条款的机械做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否则,就难以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平息纷争。

    所谓“写”的能力,一是指法官的文字书写和表达能力,二是指法官自身的“行为”表达能力。法官主持调解的过程,其实质是运用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准确表达自己意思的过程。要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思,就必须具有较高的文字书写和表达能力。尤其是在制作调解书时,要善于运用质朴、准确的语言,就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协议条款等作出言简意赅的表述,让当事人从调解书中知道法官是如何公正地主持调解的。另外,法官还要具备一个更重要的“书写”和表达能力,那就是“行为”表达能力。法官要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用自己生动的调解实践和成效来“书写”和展示法官的风采,“书写”司法公信力。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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