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0日下午,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郭某林等14人强迫交易涉恶势力犯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9月5日以被告人郭某林为首联合瑞昌市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瑞昌市金厦混凝土有限公司、瑞昌市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瑞昌市金晖混凝土有限公司、瑞昌市民杰混凝土有限公司、九江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成立瑞昌市众志商品混凝土信息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协会),在瑞昌市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被告人郭某林为该协会的组织者及领导者,统筹协会的大小事宜。协会成立以后,分分合合三次,第一阶阶段为2013年9月至2015年5月,第二阶段为2016年5月至6月,第三阶阶段为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协会为垄断瑞昌市混凝土市场,六家公司抱团经营,采用强行拦车等手段,阻止外地混凝土公司进入瑞昌市场,排斥同行经营,统一价格,谋取非法利益。特别是2016年5、6月,被告人郭某林伙同被告人余某平、朱某民、吴某衡等人聘请被告人张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在进入瑞昌的公路上强行拦截外地混凝土公司车辆进入瑞昌,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形成了以被告人郭某林为纠集者,被告人余某平、朱某民、吴某衡、张某、孙某能、鞠某汉为成员的恶势力。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林、余某平、朱某民、吴某衡、张某、孙某能、鞠某汉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一定行业范围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郭某林为纠集者,以被告人余某平、朱某民、吴某衡、张某、孙某能、鞠某汉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郭某林、余某平、朱某民、吴某衡、张某、孙某能、鞠某汉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行为特征,应当认定为恶势力,被告人程某等6人受雇佣参与少量犯罪,被告人夏某锋仅在前期参与一次犯罪行为,不宜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强迫交易罪,判处纠集者郭某林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恶势力成员余某平、朱某民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以强迫交易罪与之前漏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对恶势力成员被告人张某执行有期徒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以强迫交易罪判处不属于恶势力成员的被告人夏某锋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以强迫交易罪与之前漏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对不属于恶势力成员的被告人程某执行有期徒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