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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扰乱秩序 南宁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宣判
作者:李到福   发布时间:2019-12-31 09:39:30


宣判现场。
庭审现场。

  12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黄某雄等六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被告人黄某雄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其他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四个月至三年零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其中二人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黄某雄、覃某华、黄某某(另案处理)、陈某龙、黄某恒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南宁市兴宁区鸡村一带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聚众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逞强耍横,欺压群众,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2017年6日,被告人黄某雄、覃某华、周某臣与黄某某、陈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向他人索要工地股份,持刀具、铁棍随意殴打工地现场工人,致一人轻伤二级;2017年和2018年被告人黄某雄伙同陈某龙、黄某恒等人在鸡村一带以他人倾倒建筑垃圾为由,实施二起敲诈勒索行为;2019年2月,被告人黄某雄在提出要收取鸡村菜市摊位租金遭到拒绝后,手持啤酒瓶对村队长李某某实施殴打,致其轻微伤。另外黄某雄、覃某华、黄某某(另案处理)、陈某龙、黄某恒、周某臣、陈某火等人还实施打砸赌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聚众吸毒等四起违法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雄作为纠集者,经常纠集、组织覃某华、黄某某(另案处理)、陈某龙、黄某恒等人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当地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黄某雄伙同他人及独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被告人覃某华、周某臣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被告人陈某火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雄、陈某龙、黄某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钱款,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黄某雄一人犯数罪,数罪并罚。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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