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1日,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某等7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分别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程某、侯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九万元不等。
广德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底,被告人李某某、侯某某合伙租赁办公地点从事网贷、信贷等中介服务,后李某某发现通过违法发放高利贷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便以2017年4月注册成立的广德市(原广德县)华远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的名义,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实施放贷业务,并将办公地点搬至条件更好的广德市桃州镇横山南路亿诚商务宾馆三楼,李某某为华远公司实际控制者、管理者。
华远公司为了所谓业务发展,李某某先后招揽、拉拢被告人程某、胡某某、吴某某等人为公司工作,并下设风控部、业务部等部门。华远公司通过发放传单、卡片、网络宣传、熟人介绍等方式,大肆对外宣传“无抵押、利息低、放款快”等优势,引诱并以远高于国家法定利率向社会不特定人群约200余人发放了高利贷。华远公司利用借款人急需借贷的心理,与借款人签订大量如双倍借条、虚高借条、空白借条、车辆抵押合同、车辆变卖合同等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文本只由华远公司保存,同时对部分借款人还需其房产证、车辆备用钥匙等放在华远公司保管,并在部分抵押车辆上安装GPS定位器。发放借款时,以手续费、上门费、保证金、预扣利息等各种名义当场扣除各类费用,致使借款人实际到手金额远远低于约定的借款金额,但借款人仍需按照约定的借款金额进行还本付息。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并要求借款人支付包括违约金等各种不合理费用。对未能及时还本付息的借贷人,通过电话催缴、上门催缴等进行滋扰、纠缠,甚至通过扣押借款人车辆、拘禁、殴打借款人等方式催缴欠款,或使用签订的虚假借条借助民事诉讼向被害人索债。通过各种“套路”榨取借贷人钱财,多次有组织地实施了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给众多群众、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广德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侯某某、程某等7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且该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特征,属于“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李某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程某、侯某某等6人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应按照其实际参与的犯罪处罚。故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