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范元珍,重要成员汪旭东、屈凯萌、李泽安、韦寓翔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五被告人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3年6月6日,范元珍和龙某某登记成立龙胜意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意通公司”),2018年,意通公司更名为意通信息中介,在经营期间,范元珍实际从事高利放贷业务。为攫取经济利益,范元珍先后将屈凯萌、李泽安、汪旭东、韦寓翔等多名社会闲散人员纠集到一起,在意通公司上班,为上述人员开工资及提成,并在意通公司内备有毛笔、喊话器、大字报、一次性口罩等追债工具,指使上述人员为其追债。自2013年至2019年,范元珍纠集汪旭东、屈凯萌、李泽安、韦寓翔等人,多次以喇叭喊话、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喷字贴报、破坏财物、跟踪贴靠、扇耳光等软暴力、暴力手段向多名被害人追债,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形成了以范元珍为首要分子,汪旭东、屈凯萌、李泽安、韦寓翔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元珍、汪旭东、屈凯萌、李泽安、韦寓翔为追讨债务而采用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及扇耳光等暴力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五被告人纠集在一起,以软暴力及暴力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范元珍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汪旭东、屈凯萌、李泽安、韦寓翔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依法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