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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人故意损毁茶园非法采伐南方红豆杉受审
作者:吴限臣 吴文素   发布时间:2019-12-20 09:26:43


庭审现场。

  12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组成由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粟长赋为审判长的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平等镇新元村杨某海等9名被告人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杨某江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7日,龙胜各族自治县平等镇新元村独车屯村民以桂林美名扬有机茶叶有限公司种植茶叶的茶园基地所占土地权属于新元村独车屯所有为由,聚集来到平等镇黄沙江(地名)将桂林美名扬有机茶叶有限公司茶园的茶树损毁,并在损毁茶园种植上杉树苗。此事件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海等4被告人作为新元村独车屯的屯委、村民小组组长,组织并积极参与了破坏茶园的行为;被告人杨某江等4被告人积极参与了破坏茶园的行为;被告人杨某江还于2018年12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长安营镇横坡村大竹湾山场砍伐了三株红豆杉。

  经鉴定,三株红豆杉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被告人杨某轮主动用自己的农用车搭载独车屯部分村民及装载杉树苗至涉案茶园,杨某轮到达涉案茶园后,也和其他村民一起在涉案茶园上种植杉树苗,对茶园实施了损毁行为;同案被告人欧某福积极参与毁坏茶树苗的行为,同时还用语言威胁在场的茶园工人不许拍照,对茶园实施了损毁行为。经鉴定,桂林美名扬有机茶叶有限公司在此事件中的损失为人民币27198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海等10人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生产经营中的茶园,造成损失271985元人民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江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砍伐南方红豆杉三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釆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江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整个庭审持续一整天,法庭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辩论,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执法监督员,以及被告人近亲属等60多人旁听了庭审。

  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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