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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区别
作者:李京    发布时间:2012-08-07 16:17:18


    【案情】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龙洪村坡丰屯与设道屯毗邻。两屯长期以来因山界土地纠纷问题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坡丰屯群众认为,设道屯强占他们的集体土地,为了收回“祖宗地”,卢某等6人于 2012年1月31日至2月2日,召集本屯群众持镰刀、斧头、油锯等工具到设道屯,将该屯房前屋后及周围的果树、林木砍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71622元。

  【分歧】本案中,对卢某等6名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存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卢某等6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砍毁他人果树、林木的行为,并实际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71622元的后果。故卢某等6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卢某等6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理由是,行为人实施砍毁他人果树、林木的行为,其目的并非是使财物本身部分或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而是通过以上手段来达到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的不法目的,即收回“祖宗地”。故卢某等6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同时,犯罪目的只是毁坏公私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采用的方式主要是毁灭和损坏。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这里所说的“个人目的”,主要是指为了称霸一方,打击竞争对手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是否具有“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本质区别。故意毁坏财物罪,其目的是使财物本身部分或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破坏生产经营罪,其目的是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就本案而言,卢某等6人伙同本屯群众持镰刀、斧头、油锯等工具到设道屯,将该屯房前屋后及周围的果树、林木砍毁,这不是行为人的目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来毁坏生产经营,进而达到自己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的不法目的,即收回“祖宗地”,即砍

  因此,本案卢某等6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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