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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毁坏集体树木14株被判破坏生产经营罪
发布时间:2013-01-14 15:01:53


     本网讯(曹霞 肖钰娟)   为了不让树叶落进其在上漕村新建河滩晾晒的潦草中,安徽泾县的胡某竟用刀割、火烧的方法,毁坏集体所有的枫杨树14株,并致其中12株死亡或无存活可能。2013年1月6日,被告人胡某某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11月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为了不让树叶落进他在上漕村新建河滩“杨树棵”晾晒的潦草中,采用刀割、火烧的方法,毁坏上漕村集体所有的枫杨树,经泾县林业勘查设计室调查认定,造成死亡或无存活可能的林木材积24.24立方米。经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15756元。案发后,被告人胡东生赔偿了上漕村村民委员会经济损失15756元,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被告人胡某某系自首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等从轻处罚的情节,法院遂依法对其判处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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