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公开对涉嫌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责令被告人许某兰、邹某军在汉中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两被告人共同支付赔偿金15000元,没收查货的假药和非法所得,并判处许某兰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判处邹某军拘役三个月、罚金5000元。据悉,该案系全省首例假药类公益诉讼案件。
根据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许某兰、邹某军通过网络从他人手中以1400元的总价分三次购入“金枪不倒”、“增大增粗”、“伟哥王”、“金功夫”等成人性药品,在其所经营“幸福便民店”(位于城固县西环三路南段)销售,并通过店内、微信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经鉴定,被告人许某兰、邹某军销售假药总金额5000元,获利3000余元。经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被告人许某兰、邹某军销售的“金枪不倒”、“增大增粗”、“金功夫”等45种296盒(含1小盒6粒)药品不符合国家规定,均按假药处理。最后检测认为:被告人许某兰、邹某军所销售的药品中添加的多种化学药品成分对人体有一定危害。
此案历经两次开庭,控辩双方对围绕是否明确是假药、是否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被告人许某兰、邹某军当庭自愿认罪,表示销售假药,触犯法律,危害社会,现在非常后悔,愿意在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赔偿金。后经该案合议庭评议后,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