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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巡回集中宣判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16人获刑
作者:陈冬玲 黄集德   发布时间:2018-12-07 13:45:23


宣判现场。
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刑期。

  12月6日上午10时30分,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法官韦继宁敲响了广西宾阳县法院刑事审判巡回法庭的第一槌。

  此次刑事审判巡回法庭设在宾阳县体育馆,共宣判6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三万元至一百万元不等罚金。值得注意的是,16名被告人中,“85”后4人,“90后”12人,年龄最小的1998年出生,仍以小学、初中等低学历的无业人员为主,犯罪年龄依旧呈现低龄化。

  开展巡回集中宣判,旨在通过让群众“零距离”接触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判,进一步严厉打击该类犯罪,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彰显法律威严,表明人民法院坚决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保障人民财产安全的力度和决心。宾阳县宾州镇和新桥镇各村委代表、在校学生、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等共计1500多人到场旁听。

  诈骗得手后拿不到钱,非法拘禁取款人

  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江某发、江某升伙同文某满(另案处理)在宾阳县宾州镇国太村的老房子内,在QQ上冒充上海某公司法人代表周某,指令公司财务张某向指定账号汇款,诈骗了该公司673000元。诈骗得手后,江某发通过中间人江某家(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磨某宽帮忙洗钱,并许诺磨某宽可以获取该笔款项的45%作为好处费。磨某宽又找到张某健(另案处理)要求帮忙找人领取钱款,并允诺取款人可获取35%好处费,后张某健通过电话联系他人帮忙领取钱款。

  2017年11月16日凌晨3时许,由于多次向磨某宽追讨其帮忙领取的诈骗款项未果,被告人江某发、江某升召集被告人磨某顺、黄某东、王某伟、王某高、王某郭,在宾阳县武陵镇将磨某宽非法拘禁,在此期间对其进行殴打并限制人身自由,直至当天上午9点半磨某宽被公安机关出警解救。后经依法对涉案车辆进行搜查,查获磨某顺非法持有的枪支两支,经南宁市公安局鉴定,涉案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产生能量发射弹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

  宾阳县法院审理查明后,根据8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分别依法判处被告人江某发、江某升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被告人磨某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被告人磨某顺犯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黄某东、王某伟、王某高、王某郭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开面包车流动作案,三人分获徒刑

  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韦某来在QQ上冒充湖南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某,以急要签订合同需给客户转款为由,要求该公司财务李某转账8万元。后该钱款已由公安机关及时冻结追回,并于2018年4月依法返还给被害公司。

  2017年12月4日开始,被告人韦某来、甘某政、杨某凯合伙,驾驶面包车窜到武鸣区罗波镇一山塘附近作案,由甘某政、杨某凯在网上查找公司电话、财务人员QQ等信息,韦某来使用QQ冒充公司负责人要求财务向指定银行账号转款进行诈骗。12月5日,被告人韦某来、甘某政、杨某凯在收集公司信息和通过QQ向不特定对象发送诈骗消息时被公安民警抓获,被抓获时被告人韦某来正在使用笔记本电脑通过QQ冒充石家庄某公司负责人进行诈骗,并发送了一份银行转账虚假截图。

  另查明,被告人韦某来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诈骗罪于2012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5年6月刑满释放。

  宾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在法院认定的第二起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又属累犯,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来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甘某政、杨某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韦某来通过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构成诈骗罪,在法院认定的第二起共同犯罪中系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甘某政、杨某凯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宣判期间,现场威严肃穆。不少参与旁听的群众表示,第一次在家门口看法院宣判,非常震撼,很有教育意义。在现场接受记者采访的韦继宁也说道,“这是宾阳法院开展的第一次巡回集中宣判,选取的案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下一步还将深入重点乡镇和社区,希望能够敲响警钟,增强群众的反诈拒诈意识,在全社会努力营造‘诚实守法,反诈拒诈’的社会氛围,共同构筑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民防线。”

  在巡回法庭外,该院还开展了宾阳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犯罪法制宣传活动,通过摆放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签名活动等方式,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自觉抵制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取得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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