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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镇原首例生态环境领域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审结
作者:黄建国 发布时间:2018-12-06 14:05:20
挖山采砂破坏植被,占用良田堆放砂石,严重破坏了原本脆弱的生态环境。日前,甘肃省镇原县一男子因非法采矿,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恢复林地原状、平整耕地改良土壤等民事责任,为其犯罪行为付出了“双重”法律代价。 12月4日下午,镇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此外,还依法判决张某于2019年6月30日前恢复被破坏植被和基本农田耕种条件。 据了解,该案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诉法确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来,镇原县法院依法审理的首例公益诉讼、首例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挖掘机和装载机,在镇原县方山乡某村境内开采砂石并向他人出售获利10000余元。2016年9月14日,县国土部门向张某下发通知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 经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鉴定、甘肃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认定,张某非法采出砂矿资源总量为9006.43立方米,非法开采资源量总价值为38.15万元。 公益诉讼人诉称,张某擅自采用露天方式采砂,削挖山体破坏宜林地1468.004平方米,堆放砂石占用基本农田893.9平方米,破坏了生态环境,破坏了基本农田耕种条件,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构成非法采矿罪。其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在采砂中破坏植被,占用农田堆放砂石,破坏了生态环境及基本农田,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鉴于被告人张某积极认罪悔罪,且愿意修复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和基本农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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