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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村民阻挠执行围攻法官 一家三口被判刑
作者:王丽丽   发布时间:2018-11-16 13:09:52


  近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人胡某元、胡某利、肖某梅、王某梅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对以上四人的定罪量刑部分和对上诉人胡某龙定罪部分的判决,五人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除胡某龙因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认真悔过,且在一审期间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履行完毕了民事义务,被依法改判为缓刑以外,其余四人均将在冰冷的铁窗后度过一年零七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刑期。

  2005年,年仅2岁零8个月的李某娥在被告人胡某利家中玩耍时被胡某利烧的开水烫伤。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娥和胡某利对李某娥受伤致残后果各承担50%的责任。2008年12月10日,胡某利履行了判决义务。后因病情加重导致残疾等级由十级增至5级,医疗费等费用也随之增加,李某娥的监护人再次将胡某利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利及其父亲胡某龙赔偿相应的残疾赔偿金和后期医疗费,武冈法院审理后判决胡某利、胡某龙连带赔偿李某娥残疾赔偿金、后期医疗费等共计57586.42元,判决生效后,胡某利、胡某龙迟迟未履行判决义务,李某娥及其父亲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胡某利、胡某龙仍无动于衷,分别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在2010年7月5日、2015年1月28日被武冈法院司法拘留了15日。2017年6月12日,该案承办执行法官得到胡某龙的下落信息,立即与其他执行干警等7人(四人着制服)驱警车找到胡某利、胡某龙,当时两人被雇在被告人胡某元家粉刷墙壁。在执行法官向胡某利、胡某龙表明身份和来意后,胡某龙以之前的判决已执行完毕为由不服从执行,胡某元要求执行法官与两人去村委协商。在执行法官与胡某元交涉之际,胡某利突然持搅拌砂浆用的锄头打向执行法官,胡某龙见状也将身旁的抹灰刀向执行法官砸去,执行干警当场将两人制服并准备将两人带离时,胡某元称:“今日他们在我家做事,不经过我同意,哪个敢带人走!”并指着两位执行协警向村民喊:“这两个黑社会在打人!”来煽动村民,不明真相的村民将执行人员围堵在二楼,执行法官拿出证件表明是正当执法,被胡某元打落在地,其后,被告人肖某梅(胡某龙妻子)和被告人王某梅(胡某龙嫂子)来到现场,肖某梅抓起地上的水泥灰朝执行人员身上扔,后又多次持木棍、扁担打向执行人员,并和王某梅一起撕扯、抓打执行干警。法院增援人员及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执行干警从二楼撤到一楼,胡某元关了大门,几个妇女从身体挡住窗口,阻挡执行干警撤离。肖某梅、王某梅仍没停止对执行干警的撕扯,派出所民警上前劝阻,被其追打,派出所辅警在劝阻王某梅的过程中被其咬伤。在法院、镇政府、派出所以及村干部多次做工作及与胡某元协商下,胡某元仍坚持“不放鞭炮、赔礼道歉,谁都不准走”,将执行干警围困在一楼直到当天晚上7点,执行干警撤离时,肖某梅躺在警车前拦车,胡某利趴在警车上阻挠,执行干警不得不步行撤离。

  2017年8月16日,胡某元、胡某龙、胡某利、肖某梅、王某梅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15日,该5人被批准逮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元在执行人员开了警车、身着制服、佩戴了执法记录仪,出示了工作证和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出于迷信动机,煽动暴力抗法;胡某元、胡某利、胡某龙、肖某梅、王某梅目无国法,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法院依法分别判处5人有期徒刑两年、一年十个月、一年八个月、一年七个月和一年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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