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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05-09 13:37:27


    本网讯(王希玉 程然)  男子未向法院说明,且在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未解封的情况下,将查封的财产变卖顶账,致使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5月4日,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件,被告人李传印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传印雇佣马秀珍在其经营的顺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干活。2013年4月20日,马秀珍在为李传印运输楼板的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马秀珍受伤。2014年4月16日,阳谷县人民法院受理了马秀珍诉李传印、阳谷顺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2014年5月12日,阳谷县法院应申请执行人马秀珍的申请,依法保全查封了李传印所开设工厂内的财产,并由李传印负责保管。2014年9月11日,阳谷法院对该案件作出判决,判决李传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马秀珍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5803元,判决生效后,李传印依判决履行了9000元的付款义务,尚有116803元未履行。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李传印未向法院说明,在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未解封的情况下,将查封的吊车、搅拌机、拖拉机头、装卸车、挤压机变卖顶账40000余元,致使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2015年12月7日,阳谷县公安局民警将李传印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传印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妨害民事诉讼,明知是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而予以变卖,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了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传印辩称其不明知处置的财产已被法院查封,但有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送达证、执行通知书、执行情况说明、询问笔录、查封扣押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处置的财产已被查封。故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传印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这是阳谷法院近几年来首例因被告人犯非法处置财产罪的案件。本案不仅具有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价值,更具有对社会公众的宣传价值,尤其是在当前“执行难”问题突出的背景下,正确理解和充分利用《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等现有法律规定,对于坚决依法打击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逃避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行为,建立司法威慑机制,规范司法秩序、保障司法机关有效地正常活动,增强司法的权威性、公信力和群众法律意识,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司法导向的现实意义。



责任编辑: 田宇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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