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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孩子罪”需理性而立
作者:赵杨 发布时间:2015-07-03 14:43:09
朋友圈突然被广大网友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 !”相关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一律死刑,法学界、社会学界则多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事实上,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罪犯被判死刑,在我国不是没有先例;至于“是否该一律判死刑”,则成为争论的焦点所在。 中国是适用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目前有55个死刑罪名超半数非暴力犯罪被判死刑。根据刑法规定,死刑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全球至少70%以上的国家已实质上废除死刑,即便保留死刑的国家也大多原则上限于严重的故意杀人犯罪;对比强烈的是,中国的死刑无论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比例都居世界榜首。 一方面,在法理表面上,呼吁减少死刑在中国法学界已是绝对主流,但在发言门槛较低的博客、微博等网络媒体上,舆论的反馈中反对减少死刑的声音并不在少数。“刑法的威慑力实际上是有限的,杀人要偿命,但自古以来杀人的事从来没有断过。关键是作案的人没想到犯案后就会被追究。刑法的威慑力不是没有,而是不要把它神化了,它不是万能的。” 另一方面,在民意实际上,在占据中国人口大多数的普通民众中,支持死刑者则更是占大多数的。人们之所以反对减少死刑,是因为死刑确实也有其“合理性”,在中国朴素的善恶观念中,死刑被认为是对严重犯罪者应得的报应,是给受害者应有的抚慰和公道;他们认为死刑也的确是吓阻潜在犯罪者、维护法律的利器,并可以一次性而又永久地将犯罪者隔绝于社会,成本低效率高等。 事实上,政府的法治水平和公信力,才是决定真实的主流民意对待刑罚包括死刑的关键因素。而真实的主流民意,无论在是民主制还是非民主国家,对于法律与公共政策的影响,都极为关键的。人们通常会认为,只有民主制国家,法律才能体现民意。但事实却并非总是如此。只不过在非民主体制下,民意对执政者的压力缺乏直接性、制度性,因而执政者为应对民意的方式存在着复杂的多样性。非民主体制下,也可能发生的情况是,执政者恰恰是因为民主合法性不足,因而可能会在与维系统治不相冲突的前提下,而有意地迎合或利用民意。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目前正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但审议和征求意见中,各方对此持不同意见。 2011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犯罪的死刑,如果再取消这9个死刑,中国废除的死刑罪名将接近1/3,适用死刑的罪名变为46个。这意味着,中国将在“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道路上又前进一步。 由上可见,“拐卖孩子罪”需理性而立,减少乃至完全废除死刑虽是世界大势所在,中国则更有必要。但就中国而言,要顺利做到这一点,需要的不仅是社会大众文明和法治观念的提升,而且更有赖于政府法治水平和公信力的不断提高。而这,显然是一个更为复杂、宏大的课题。 (作者单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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