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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男子因盗销汽车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5-12-28 14:21:02


    法律资讯网讯黄芝芳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袁杨民、邹九平、徐友民、熊五良、江水根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均处罚金。

    2014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袁杨民伙同游某在本市新城区一小区撬门入室,进入被害人徐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得四块瓷板画。经价格鉴定,四块瓷板画价值共计人民币1200元。

    2014年9月21日左右凌晨,被告人袁杨民、邹九平在樟树市新天国际步行街一个店面门口盗走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银灰色比亚迪F3轿车。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9800元。

    2014年9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袁杨民、邹九平在本市张巷镇丰抚线一户人家门口盗窃了一辆银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

    2014年12月28日左右凌晨,被告人袁杨民在本市沿江路盗窃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灰白色长安五菱之光面包车。事后,被告人袁杨民将该车转卖给被告人江水根。被告人江水根在明知该车系盗赃车辆的情况下以人民币500元购买该车。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1350元。

    2015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袁杨民在樟树市大桥街道被害人陈某家门口盗窃了一辆银灰色长安面包车。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350元。

    2015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袁杨民、熊五良在樟树市一小区盗窃了一辆被害人邓某的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事后,被告人徐友民以人民币5000元的低价将该车买下。被告人袁杨民从中获利4000元,被告人熊五良分得1000元。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010元。

    2015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袁杨民、徐友民在南昌县向塘镇丁坊农贸市场一批发部后门口盗窃了被害人龚某的一辆桔黄色五菱荣光面包车。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9400元。事后,被告人徐友民将自己之前所购买下的五菱之光面包车换走该车。

    2014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徐友民在本市一打渔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700元钱购买了一辆银白色豪爵女式摩托车,该车没有任何手续。该车是被害人何某于2014年5月9日晚上被盗的车辆。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000元。

    2014年10月份,被告人袁杨民在本市小港集镇马路边上盗窃了被害人杨某面包车的车牌,又将该车牌安装在被害人刘某某被盗的面包车上。

    综上,被告人袁杨民盗窃8次,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54110元;被告人邹九平盗窃2次,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9800元;被告人徐友民盗窃1次,盗窃金额计人民币49400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次,犯罪金额计人民币32010元;被告人熊五良盗窃1次,盗窃金额计人民币26010元;被告人江水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次,犯罪金额计人民币3135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杨民、邹九平、徐友民、熊五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友民、江水根明知是犯罪所得车辆而予以收购,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熊五良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杨民、邹九平、徐友民、江水根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友民犯有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邹九平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尚有该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对该罪作出判决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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