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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一盗销摩托车团伙四成员获罪领刑
发布时间:2015-12-24 14:07:22


    法律资讯网讯(黄芝芳)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吴建民、谢民、谢锦荣、黄晓桦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均处罚金。

    2015年7月11日晚23时30分许,被告人吴建民从丰城市市区来到丰城市隍城镇解放桥附近,用早已准备好的作案工具盗窃了被害人王某的一辆豪爵牌男式二轮摩托车。7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建民骑着该车经过梅林镇集镇居委会门口时,从居委会后面的梅苑小区里停放的一辆桑塔纳汽车的后备箱里面,盗取了被害人熊某的一个桑塔纳汽车轮胎和一台切割机,放在自己所骑的摩托车后面。当吴建民骑着该车来到居委会门口时,汽车轮胎掉下来了,吴建民准备去捡轮胎时,被群众发现从而将其当场抓获。经价格鉴定,被盗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和汽车轮胎、切割机的价值共计人民币3929元。

    2015年4月2日晚19时许,被告人吴建民来到高安市街上准备盗窃摩托车。在高安市赵庄大楼楼下,吴建民盗窃了被害人陈某的一辆三雅牌男式二轮摩托车,并将该车骑回了丰城市,后来以便宜的价格卖给了吴某某。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50元。

    2014年5月28日晚,被告人吴建民在高安市赵家新村盗得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黄灰色豪爵牌HJ150-9A型男式二轮摩托车。在被告人谢民的介绍下,吴建民将该车骑到丰城汽车总站附近将该车卖给了张某。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915元。

    2014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建民在高安市区金刚石小区盗得被害人盛某的一辆红色豪爵钻豹牌HJ125K型男式二轮摩托车。盗得摩托车后,吴建民联系被告人谢民,在谢民的介绍下将该车卖给了谢某某。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992元。

    2014年7月,被告人吴建民在高安市瑞海大厦盗得被害人刘某的一辆五羊本田牌125型男式二轮摩托车,吴建民骑着该车在丰城市汽车总站联系谢民,在谢民介绍下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黄晓桦。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06元。

    2014年7月,被告人吴建民在高安市街上盗得被害人胡某的一辆红色嘉陵牌JH125-7A型男式二轮摩托车,并将该车骑到丰城市汽车总站附近卖给了被告人谢民,被告人谢民转卖给了黄某甲。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40元。

    2014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建民在丰城市火车站附近的一个院子内盗得被害人徐某的一辆江门轻骑QM100T-12B型踏板摩托车,然后骑着该车在丰城市汽车总站卖给了被告人谢民,被告人谢民转卖给了张某某。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784元。

    2014年8月14日晚,被告人吴建民在丰城市上塘镇梅苑C区盗得被害人金某的一辆银灰色豪爵牌HJ100T-7C型踏板摩托车,在被告人谢民的介绍下,吴建民将该车骑到丰城市汽车总站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谢锦荣。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334元。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谢锦荣向丰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建民盗窃8次,盗取摩托车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8550元;被告人谢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6辆摩托机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23071元;被告人谢锦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辆摩托机动车,价值人民币4334元;被告人黄晓桦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辆摩托机动车,价值人民币3006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建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民、谢锦荣、黄晓桦明知是犯罪所得摩托车而予以介绍买卖或者收购,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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