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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法院先予执行一涉省重点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5-12-15 10:25:45


图为执行活动现场。

    法律资讯网讯(张江枢)  12月11日上午,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在公安局、高速办、电视台等10多家单位的联动配合下,依法对申请执行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四川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先予执行,为巴南广高速公路建设正常施工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

    2013年8月15日,路桥公司与晋鼎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双方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晋鼎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约定工期完成相应的工程,其后停工数月之久,路桥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诉请解除合同。2015年7月1日,营山法院依法予以立案,并于7月21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被告单位晋鼎公司当庭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在20天内恢复施工。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见被告单位恢复施工,无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严重影响了整个巴南广高速公路的工程建设进度,给原告单位造成了一定损失,故向营山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

    8月23日,营山法院作出(2015)营执字第6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晋鼎公司撤离原告路桥公司承建的巴南广高速公路TJ2合同段施工现场(胡家湾隧道);被告晋鼎公司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留守在胡家湾隧道施工场地的施工人员和滞留在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全部撤离。

    由于被告拒不履行生效裁定,11月19日,营山法院联合公路局、检察院等11个部门决    定对被申请执行人晋鼎公司进行强制执行。期间,被申请执行人及其相关人员同意不阻拦申请执行人进行现场清理,故营山法院及其他部门撤离现场。其后,被申请执行人多次故意阻拦申请执行人进场施工。鉴于此,12月11日,营山法院在公安局、高速办、电视台等10多家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见证下,依法对该案进行联动执行。9点50分许,对滞留在施工隧道内的3辆挖掘机、2辆装载机、1辆货车等设备全部清离现场并交由路桥公司妥善保管,依法对试图阻挠执行的王某、李某、谢某等3人进行控制。经营山法院院长批准,决定对其3人处以15日司法拘留的处罚。

    营山法院负责人表示,巴南广高速公路是四川省的重点建设项目,任何人不得阻挠或人为阻挠施工建设。营山法院将立足审判执行职能,依法保证该道路如期完工,以造福最广大的人民群众。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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