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瑜) 一酒店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送达履行法定义务催告书无果后,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9月7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行政案件。
2015年3月20日,因贵州金桂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桂酒店)无故拖欠高云燕等9名工人工资总计15.86万元,且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仍逾期未支付,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黔人社监理字[2015]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责令金桂酒店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高云燕等人工资15.86万元。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已于2015年3月20日依法送达被申请执行人金桂酒店,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履行期限届满,其未按行政处理决定的要求向高云燕等人支付工资。2015年7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金桂酒店依法送达黔人社监催字(2015)第1号履行法定义务催告书,其仍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要求支付工人工资。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申请执行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黔人社监理字[2015]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且至今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对申请执行人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黔人社监理字[2014]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依法予以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金桂酒店应在收到裁定书七日内支付高云燕等人工资15.86万元;若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法定义务,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