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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雾霾遇见法规
作者:王彦飞 发布时间:2015-12-02 10:31:02
雾霾天气主要是发展方式粗放、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不尽合理造成的,其根源还在化石能源,一个是烧煤,一个是燃油,另外发展方式比较粗放,排放了大量的污染物,具体原因如下:1. 大气空气气压低,空气不流动是主要因素。由于空气的不流动,使空气中的微小颗粒聚集,漂浮在空气中。2. 地面灰尘大,空气湿度低,地面的人和车流动使灰尘搅动起来。3. 汽车尾气是是雾霾的一个因素。4. 工厂制造出的二次污染。5. 冬季取暖排放的二氧化碳等污染物。 环境问题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仅是一个世界性课题,更是处在转型期的中国面临的重要且迫在眉睫的问题。我国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关键问题之一是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为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一、“治霾”纳入政绩考核是关键 雾霾危害不可小觑,治霾行动势在必行,这是共识。粉尘、工业排污、秸秆焚烧和环保意识淡漠等都是雾霾产生的原因。治理雾霾,严禁焚烧秸秆、燃放烟花爆竹,限制建筑工地土方施工,对污染排放大户进行限制排放或者暂时关停都是办法。然而,笔者认为,治霾纳入政绩考核应是治理的关键。应改变过去把GDP作为单一标准的政绩考核办法,将对城市雾霾治理效果,纳入官员政绩考核体系。 官员特别是一把手的意志对于治霾法律法规的执行,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把治霾作为官员特别是一把手政绩考核的重要标准,并作为具有否决权的一票,是各种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的重要保障。当地方环保部门领导的升迁受到当地一把手的影响和制约,当GDP还是考核一个官员特别是一把手政绩的唯一标准,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就会大打折扣。环保部门查与不查,罚与不罚,封与不封,都不是自己说了算,甚至还会不自觉的充当污染部门的保护伞。 政绩考核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只有刚性落实到官员特别是一把手的政绩考核之中,并且有人民来监督和考核,真正成为具有否决权的一票,各项治理雾霾的法律法规才不会落空,人民才能迎来碧水蓝天。 二、“按日计罚”强化区域联防 新环保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除“按日计罚”外,还将对伪造数据和偷排漏排等行为责任人进行拘留,并且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等权利。大气污染防治一定要严格到法制,重点解决环境保护当中“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三、“技术手段”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 谈到环境保护,公众最为关心的就是对雾霾的治理。近年来,以雾霾为首的恶劣天气增多,雾霾成为了一些城市的最大危害。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新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强化了对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的治理和应对。 四、“公众参与”保障民主集中促监督 环境民主原则也是此次环保法修订重大的特点,专门设立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章节,让专门让老百姓去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境保护工作,具有很强的民主性。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参与环境保护权,公民已经有了一定实际意义上的参与环境权了,这次有很重大的创新,让政府接受人大的监督,到人大或常委会汇报环境保护工作,人大可以进行批评,所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色彩也是很强烈的。 (作者单位: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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