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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创新环境资源审判 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作者:胡娜 李文健   发布时间:2014-10-22 10:16:51


    海南高院在第四届环境司法论坛上建言

    在前不久闭幕的第四届环境司法论坛上,海南省高院副院长张家慧应邀作主题发言,介绍海南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方面的经验做法,就进一步探索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出相关建议,积极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据张家慧介绍,2010年7月,海南高院在全国高院中率先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目前,海南高院、省一中院、省二中院、海口中院、三亚中院、海口琼山法院、白沙法院均设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通过审理涉及环境保护案件,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试点,出台多项环境资源审判指导文件,这些环境保护审判庭在服务和保障海南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崛起过程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根据长期的调研,张家慧对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五点建议。

    就我国目前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而言,要调动人民群众诉请司法保护的积极性,应该拓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范围,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制度优势。除法律规定的机关及社会组织外,人民检察院、依法成立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均可以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目前,设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和单独的环境资源法院的条件尚不成熟,但我国法院系统已经开展的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成效明显,先行采取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模式对于环境资源的有效保护,以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

    待到时机成熟时,可以从水、空气等环境因素的自然属性与流向等出发,结合各地环境资源案件量,建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管辖模式,以有效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桎梏,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在生态脆弱或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区,根据空气、水等自然属性及流向等,以流域或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法院集中管辖该流域或生态功能区的环境资源案件。

    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部门还应积极探索,与能够启动环境资源诉讼程序的政府职能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社会组织等建立密切的工作沟通机制,协调联动,通过制裁破坏环境资源行为,运用司法建议形式等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同时,上下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之间亦应加强信息通报和业务交流,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还应加强与立案、执行和审判监督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以确保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有效开展。



来源: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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