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朱桂清) 江西省樟树市男子刘孙继君与其妻子杨某因生活琐事感情不和,遂用自己做木工使用的铁锤,敲打躺在床上的妻子杨某的头部致重伤一级,构成故意杀人罪。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开庭对刘孙继君故意杀人罪案进行宣判,刘孙继君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孙继君与其妻子被害人杨某因生活琐事感情不和,2015年2月12日晚上10时许,刘孙继君在家中饮酒后情绪激动,从大厅拿起平时做木工使用的黄色木柄铁锤,进入主卧室敲打躺在床上的妻子杨某的头部,见杨某头部流了很多血,便拨打110报警电话自首,并求助进行抢救。经鉴定,被害人杨某重度颅骨损伤,左额颞叶脑组织挫碎,语言功能区严重受损,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孙继君手持铁锤击打被害人杨某的头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孙继君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孙继君有自首情节,与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符,予以采纳,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孙继君的辩护人提出的案发后被告人刘孙继君的家属积极抢救被害人杨某,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符,予以采纳;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孙继君故意杀人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