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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妻儿奸杀幼女 韶关两名罪犯被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5-09-21 10:13:25


    本网讯(汪次安)  9月17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该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命令对两名故意杀人的罪犯执行了死刑。

    女子想要回娘家其夫将其与儿一同杀

    2013年6月10日,罪犯陈意方与妻子因回娘家的事情发生争吵。到了中午,其妻赌气没有出来客厅吃饭,其遂进入房间内问其妻为什么不吃饭,进而又引起争吵,其便拿出藏匿在房间衣柜的一把可折叠弹簧刀连刺妻子身体数刀后,转身发现儿子(殁年6岁)在旁边,又向儿子的身体连刺数刀,致其妻儿当场死亡。

    作案后,罪犯陈意方携带弹簧刀逃跑至马坝镇石堡村委的一个山岭上,利用手中的弹簧刀割颈自杀未果后,逃至石堡村委会村民家中,后被其同学陈某及其妻子送往曲江区人民医院救治并报警,公安机关在医院将其抓获归案。

    法庭还查明,2008年11月19日晚,罪犯陈意方为阻止民工在自己承包的山上挖矿,使用铁管将民工刘某打成轻伤。

    幼女山边采摘野菊花命丧色魔毒手下

    2013年11月3日14时许,罪犯邹荣芳在乐昌市乐城镇大木丘村黄桥头组山边的鱼塘干活,见被害人廖某(殁年11岁)独自背一塑料篮在不远处的山边采摘野菊花,顿生强奸之意。见四处无人,其走到廖某面前将其推倒在水渠内,用双手掐廖某的脖子晕厥后实施了强奸,奸完之后见廖某苏醒,其又用塑料篮的背带将廖某勒死后逃离现场。

    同月5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廖某符合被他人使用手扼颈及绳索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院认定两罪犯罪大恶极均判处死刑

    韶关中院一审判决认为:罪犯陈意方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又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犯罪中,其持刀捅刺二被害人数刀致当场死亡,主观恶性深,杀人手段残忍,造成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邹荣芳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奸淫幼女,并在强奸后将被害人杀害,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且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实属罪大恶极,依法应予严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11月21日、12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维持韶关中院对上述两案的一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罪犯陈意方、邹荣芳的判决,并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对罪犯陈意方、邹荣芳执行死刑的命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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