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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拒不配合笔迹鉴定 借款合同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5-11-25 13:46:02


    本网讯(朱黎源)  为查明借款合同是否系原告张程签订,张程向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但被告新邵县信用社拒绝向法院提供借款合同原件。近日,新邵法院一审审结该起案件,判决被告新邵县信用社与案外人以原告张程之名于2007年4月3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张程原系小塘镇政府干部,2007年4月30日,因镇政府工作需要,小塘镇财政所工作人员持有原告张程的身份证复印件,到新邵信用社办理借款业务,并以原告张程名议于当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信用社向张程发放贷款50000元,借款月利率为11.7‰,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07年4月30日至2008年4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信用社将贷款50000元发放至案外人,该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归还本息。2014年,原告张程知晓该笔贷款,于2015年3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请。法院分别于3月20日、5月4日告知被告,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该借款合同及借条的原件,以便于根据原告的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但被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递交。

    法院审理认为:2007年4月30日,被告下设的小塘信用社在原告张程未到场、未签名也未出示任何代理手续的情况下,与案外人以原告之名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并将50000元贷款发放给案外人,原告张程对《借款合同》不知情,也未实际使用或支配该笔贷款,原告张程与被告没有达成借款合意,该借款行为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张程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但被告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借款合同的原件,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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