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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借钱虚构卖房合同 男子被诉偿还欠款
发布时间:2015-11-13 10:51:10


    本网讯(韦松君 俸梓烨)  为保证债权的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代替借款合同。11月10日,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揭开这起“伪装房屋买卖”案件的神秘面纱,最终回归真相,以民间借贷纠纷调解结案。

    被告陆俊、李芳是被告陆华青的父母。2013年3月6日,三被告与原告陈旭民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三被告将位于宾阳县黎塘镇金龙开发区某栋房屋转让给陈旭民,陈旭民于当日付给三被告350000元。付款后,三被告便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准建证等原件交由原告保管。

    2015年9月18日,原告以三被告没有履行交房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办人认为被告陆俊、李芳年事已高,将名下唯一住房转让不符合常理。为查明案件真相,法官在庭前专门走访了被告陆俊与李芳了解情况。两被告称,实际上是儿子陆华青向原告借款350000元,原告为确保陆华青顺利还款,要求陆华青与其父母共有的金龙大道该房屋作为还款担保,担保形式便采用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支付的350000元是借款,并非购房款。

    主办法官理清案件来龙去脉后,遂打电话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告知原告若双方之间系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按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履行义务。根据有关规定,如果法院经过开庭调查后确定该案为借贷关系,原告经过法院释明后仍坚持其以房买卖合同关系为由提起的诉讼主张,法院便会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事后还需以民间借贷主张诉请。这样既会浪费司法资源,也会浪费原告的时间精力,增加原告的诉讼风险。

    起初,原告一口咬定就是房屋买卖合同。主办人进一步向原告说明,如果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主张以民间借贷纠纷要求三被告归还350000元,法院可以主持双方调解。在经过思量之后,原告表示愿意与三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经过主办人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三被告定于2015年11月10日当庭兑付30000元借款给被告,剩余320000元于2016年10月31日前还清,原告放弃要求三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该案最终得以圆满调解,被告陆俊、李芳激动地说感谢法官明察秋毫,保住了他们唯一的住房。

    【法官提示】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银根收紧,一部分企业和个人融资渠道不畅,导致民间借贷异常活跃。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查清真相,准确认定事实,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质法律关系并作出判决。

    但是,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出借人为保障借款能顺利归还,要求借款人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协议,此时借款人应审慎行事,不能简单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当出借人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时,借款人又苦于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借贷关系时,法院组织双方调解不成,借款人便会面临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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