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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品格证据的内容与形式
作者:蔡梅风 发布时间:2015-11-23 13:58:30
品格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广泛地被运用,其证明对象对案件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的认定具有相当的影响作用。 一、品格证据是舶来品 我国立法上并没有品格证据这个概念,英国1898 年《刑事证据法》第1条,品格(character) 包括声誉和以某种特定方式行为或思考的倾向。[1]墨菲( Murphy) 认为,品格指一个人在其所居住的社区或熟悉他的人群中所享有的名声;或者指一个人以某种特定方式行事的性格倾向;或者指某人生活中的具体事件。[2]一般认为品格证据是证明一个人性格特征的证据,关键是如何恰当地划定品格证据的外延。我们评论一个人的性格特征必然是通过观察其所实施的一个个具体的行为而得出的。具体事件的累积,会形成具体的证人对该人的性格特征的意见。一定范围的人,都对该人的性格特征有相同的评价或意见,就会形成关于该人的多数人评价或名声。其弊端在于一个品行败坏的人是否必然在每一件事上不诚实,在逻辑上,并没有无懈可击的必然联系。由于品格证据证明力较低并转移对主要问题的注意力、容易引起不公正的偏见,根据一个人的品格而不是行为来定罪被认为是一种道德上的错误等方面的原因,因此国外有些国家品格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这是西方慎重地适用品格证据,甚至将品格证据的适用限定得极为狭窄或者完全取消的原因。 二、品格证据的外延证据关联 一般说关联,是一个事物和其他事物之间的一种联系。品格证据的外延证据关联有其他行为证据和品格背景证据。其他行为证据主要是指本案中被指控的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错误或行为的证据。这类证据不能用来证明一个人的行为与其品行的一致性,但由于其行为中的一些细节部分本身就与被告人被指控的罪行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如在时间或情节上与被指控犯罪有紧密联系,或者与当前被指控犯罪具有惊人相似性,因此,可以用来证明动机、机会、意图、准备、计划、明知、身份,或用来证明没有过失或不属于意外事件等。品格背景证据是能够证明一个人品格形成原因的证据,包括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现阶段的思想状态等。这类证据经常会在出示品格证据时出现,甚至以品格证据的形式出现,但严格意义上并不属于品格证据。品格背景证据实践中一般只有量刑的意义,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影响到定罪。 三、品格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 一是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报告。《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2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实践中,衡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方式之一是进行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报告,这种报告被作为品格证据在使用。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只有7天,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查,往往是通过未成年人的前科劣迹材料,再结合社会调查报告、心理测试结论得出评估意见。 二是社会调查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第4 款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据此,社会调查报告在判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决定是否起诉、是否有罪、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刑罚的执行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社会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个人概况、性格特征、家庭情况、道德品行、成长经历、在校表现、社区表现及社会交往情况、犯罪后的表现、犯罪原因、就量刑及后期的帮教矫治措施提出的建议等。普遍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是被法律明确认可并得到实践部门广泛认同的品格证据形式。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全面反映量刑事实的证据,与量刑事实的关联性是不容置疑的。而且社会调查报告中也不乏与定罪有关的事实。如根据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如果是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或者是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此处,是否是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否全部退赃退赔等犯罪后的表现,是影响到罪与非罪的事实问题,而年龄和犯罪后的表现都是社会调查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要明确的是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并不全是品格证据,要从中分离出品格证据和非品格证据的内容。社会调查报告只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品格证据则适用于所有人,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品格证据被赋予了更多的诉讼价值期求。采用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被告人利益。 三是心理测试鉴定意见书。心理测试鉴定意见书,原来是叫心理测试结论。心理测试鉴定意见书是由被告人在心理测试问卷调查表上做书面问卷调查,再由特定部门分析犯罪动因及性格特征,预测再犯可能性,为选择强制措施、决定是否起诉提供参考,也会被作为品格证据移送法院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种心理测试只是在上海市试行,还不具备代表性。心理测试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被使用是以鉴定意见或者专家意见的形式出现,则测试人必须满足法律对鉴定人或专家证人的要求,而目前的测试人员并没有统一的资质,因此目前司法实践中还具有争议性。 品格证据虽然不是我国法定的一种证据类型,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起着证明案件事实的效果,我们必须对其进行研究,以构建完整的证据制度,完善我国的证明规则,更好的发现真实,为实现公平正义提供坚实的证据支撑。 注释: 1.[英]理查德·梅:《刑事证据》,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141 页 2. See Peter Murphy,Murphy on Evidence,Seven Edition,Blackstone Press Limited,2000. 131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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