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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挖机未按时付款被判赔逾期付款利息
发布时间:2015-11-19 09:34:35
本网讯(朱黎源) 被告刘柱生购买他人挖机时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向卖家出具欠条,并承诺在规定时间支付剩余货款,但被告刘柱生在卖家多次催促后,仍未支付剩余货款。近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判决被告刘柱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贤支付42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42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从2012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011年李春来在湖南长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雷沃FR65-7号挖土机。农历2012年4月1日李春来因病去世,因家中无人经营该挖土机,李春来的家人一致同意将挖机卖出。2012年7月10日经谢某介绍,李春来的母亲王英与被告刘柱生在邵阳县长阳铺镇被告李娟开设的力信门业店面内签订挖土机买卖协议书,双方约定:涉案挖土机以39万元价格转让给被告刘柱生,其中支付给52000元给王英,剩余部分由被告刘柱生分期支付给湖南长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刘柱生支付1万元后拖挖机,剩余42000元货款于2012年7月底付清;尚欠肆万贰仟元整。次日被告刘柱生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今欠到周贤挖土机伍万贰仟元整,已付壹万,下欠肆万贰整(¥42000.00),在本月底付清。刘柱生欠 2012年7月11号。当日被告刘柱生支付给原告1万元货款,原告将挖土机交付给被告刘柱生。后原告多次追偿42 000元欠款,均未果。 另查明,李春来的父亲李高中于2014年去世,王英系李春来的母亲,唐颖系李春来的妻子,李春来生前育有一女李某某(化名)。2014年5月28日,王英、唐颖与周贤签订协议,双方一致同意自愿将出卖挖机产生的所有债权转让给周贤享有,待债权实现后再依法予以处理,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唐颖代表李某某在该协议上签字。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经按照买卖协议约定将挖土机给被告刘柱生拖走,被告刘柱生经原告多次催促,并未将剩余货款支付给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刘柱生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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