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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借款预先扣除利息计入本金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5-10-12 13:49:13


    本网讯(漆常青 贾小义)  有的出借人为了所谓保证自己的利息不受损失,出借款项时,在本金中预先扣除一部分金额作为利息,而扣除的金额仍算在本金内计息,这种情况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吗?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3日,被告陈媛向原告章燕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2000元,章燕实际给付陈媛48000元,扣除了2000元作为一个月的借款利息。被告陈媛向原告章燕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今向章燕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期壹个月。借款人:陈媛。”借款期届满被告没有还款,原告章燕催索未果,同年4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媛立即归还5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庭审中原告章燕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自2015年4月13日起按月率2分计算利息。

    法院认为:被告陈媛向原告章燕借款,双方形成借贷合同关系,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之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告章燕实际借给了被告陈媛48000元,扣除的利息2000元不得计入本金,故借款本金应是48000元而不是50000元。原、被告双方约定月息2000元,该约定利率明显超出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陈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章燕借款48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3日起按月率2分计算利息至本判决还款期限内还清之日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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