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小明)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到期还款合乎常理,但是未到期的借款因借款方根本违约也会被判决提前还款。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刘香华向原告王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和支付3个月利息9000元。
2014年3月22日刘香华向王成借款30万元,期限3年,从2014年3月22日至2017年3月21日止,并承诺每月25日前支付利息3000元。同日,王成将30万元转账给刘香华,后刘香华从2014年4月开始按约定每月支付3000元利息给王成。但是从2015年6月开始,刘香华连续3个月未向王成支付利息。为此,王成多次催促刘香华支付利息,但是刘香华一直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双方为此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因此原、被告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借给被告30万元后,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借条约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3000元,是按月息1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3个月利息9000元应予支持。现被告已经有3个月未支付利息,在原告多次催促后,被告仍然没有支付,可以视为被告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应视为被告根本违约,故原告王成要求被告刘香华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