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何文 江波) 日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就翟明主与钱为维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缺席作出判决:钱为维偿还翟明主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2014年8月,翟明主与钱为维经朋友介绍相识。朋友介绍钱为维系建筑商,生意做得很大。一来二去,翟明主与钱为维逐渐熟悉,经常在一起聚会喝酒。朋友称呼钱为维为“钱哥”,翟明主只知道“钱哥”的名字叫“钱伟”。2014年11月,钱为维以建设工程临时周转资金缺乏为由,向翟明主借款20000元,承诺在10日内偿还。碍于面子,翟明主未要求钱为维出具借据。一个月后,翟明主向钱为维提及还款事情,钱为维以资金尚未回笼为由拖延。又经数月,欠款仍未偿还。翟明主要求钱为维出具欠条,钱为维出具了欠条一张交给翟明主,载明:今借到翟明主人民币两万元整(¥20000),二十日内偿还。钱伟.2014.11.28。后经翟明主多次催要,钱为维未予偿还。翟明主遂将“钱伟”诉至法庭,要求“钱伟”偿还借款20000元。
法庭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时,钱为维表示,该欠条系其出具的,但其名字不叫“钱伟”,钱为维出示了其身份证,并承诺会尽快偿还欠款。但钱为维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