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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不还 供货方持借条讨债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5-10-30 09:49:16


    本网讯(何徽)  做生意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做不到这个最基本原则,将会使自己做生意的道路越走越窄,甚至会对簿公堂。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为拖欠货款而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周晓敏归还原告张乐的借款人民币50 000元。    

    原告张乐向被告周晓敏供应制作月饼的原料和包装盒。2010年10月8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0000元,被告向原告张乐立下50 000元的借条,并交由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多次催还未果。2015年3月26日,原告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清偿原告的借款50 000元。

    被告庞东山辩称,被告确实是欠到原告的货款50000元,被告愿意分期分批归还原告的货款本金。至于原告提出的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过,被告不同意支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利息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上有被告周晓敏的亲笔签名,且在法庭上被告周晓敏也承认是借了原告的50 000元,因而,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明确的、合法的,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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