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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一月内八次入户盗窃财物被判刑三年半
发布时间:2015-11-16 09:30:51
本网讯(程秀清) 男子李东先后八次在夜里实施盗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河南省太康县法院审结该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人李东伙同他人均在夜里先后八次在太康县高贤乡、龙曲镇、杞县等地入户实施盗窃。三次盗窃小麦共9600斤,经鉴定,价值为10830元;盗窃三轮摩托车四辆,经鉴定,价值为17410元;还将一家超市的“和其正”、食用油等物品盗走,经鉴定,价值为535元,上述被盗财物价值共计2877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东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涉案物品价值达到盗窃数额巨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属“其他严重情节”。本案系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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