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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免于刑事处罚的利与弊辨析
作者:蔡梅风   发布时间:2015-11-12 13:05:50


    免予刑事处罚,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一种特殊的非刑罚处理方法或称非刑罚处置措施,即对犯罪者作有罪宣告、免去刑罚处罚。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 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免予刑事处罚是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可以有效避免刑罚的弊端,体现了《刑法》的轻缓化,尤其在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和感化未成年人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该条规定过于笼统,为了便于实际操作,最高人民法院2006 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1)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2)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3)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4)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5)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6)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免除处罚的范围,成为审判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适用法律的主要依据。

  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由于审判人员思想上和认识上的不统一,在把握宽严相济的政策时,难免会失之偏颇,过于强调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和惩罚,会扩大打击面,其结果使未成年犯罪人产生自卑心理,甚至从此一蹶不振或者破罐破摔。而过于夸大刑法的轻缓性,机械性地套用免予刑事处罚的条款,又容易使未成年人产生侥幸心理,不利于其真正悔罪和改过自新,也不利于引起家庭重视。实践表明,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对成功挽救初犯、偶犯的失足青少年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这个利好表现很明显,但弊之处也就是它同时也存在许多隐患,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再犯罪问题时有发生,撇开家庭、社会因素影响外,我们也不得不审视刑事审判在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利弊之分。免刑判决未能发挥“挽救和教育、感化”未成年人的效果,反而导致更加有恃无恐,直至再犯罪的发生。

  首先,对未成年人本人难以起到兼顾保护和惩罚效果的作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免予刑事处罚,虽然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但也会导致本来法律意识就很薄弱的未成年人因为没有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刑罚的威慑力,而从心理上对法律无所畏惧,存在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其次,忽视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性要求。未成年人犯罪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社会普遍关注的敏感问题,处理不当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未来。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过多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在其他守法或不守法的未成年人当中不能发挥应有的教育引导作用,罪责不一的结果使公众感受不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极易产生消极影响。

  最后,不利于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继续关注和教育。免予刑事处罚意味着犯罪的未成年人不必接受社区矫正和其他法律约束,容易使其恢复到原有的生活状态。仅仅依靠审判机关短期的、有限的法庭教育,并不能使未成年犯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得到切实改善。刑事审判通过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方式,去教育、挽救的未成年人的效果难以全部实现。

  为此,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规定加以完善,使其实现更好地效果会。如将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的条款中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修改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以便法官根据未成年罪犯所犯罪行的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再犯可能性进行分析,对情节确属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将初犯、偶犯作为免予刑事处罚的主体条件之一,累犯、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多次因违法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又犯罪的未成年人,由于其存在主观危险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使具有第十七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也应排除在免予刑事处罚主体之外,过失犯罪者除外。

  此外,可以扩大缓刑的适用,解决免于刑事处罚的过于宽宥弊害之处。缓刑的适用条件与第十七条规定的免予刑事适用条件基本相似,《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因缓刑是附条件的暂缓执行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是一种代替监禁的刑罚执行措施,并非具体的刑种,并且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前提下为犯罪人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人遵守法律法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适用缓刑措施的适用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运用中的具体体现。如果适用免予刑事处罚不足以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则可以对其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措施,这样,一方面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判处刑罚体现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谴责和制裁,有利于使其他公民和未成年人感受到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树立自觉遵纪守法的观念;另一方面便于社区矫正机构考察未成年人的表现,并适时对其进行帮助和教育,督促其加强自律,改过自新,又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罪犯的人性关怀,有利于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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