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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男子结伙盗窃工地钢铁均被判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5-11-06 09:51:22
本网讯(黄洪涛)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均判处被告人杨刚铭、杨抚森、杨卫、涂光、杨泉水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均处罚金。 2015年4月14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杨刚铭、杨抚森、杨卫、涂光、杨泉水五人在杨抚森的水果店里一起闲聊时,杨刚铭说其在收购破烂期间,发现有一堆无人看管的废铁,并提议一起去弄点来换点钱吃大餐,其余四人均表示同意。晚上11时许,杨刚铭和杨抚森各自开一辆隆鑫牌三轮摩托车,杨卫骑一辆二轮摩托车载着涂光和杨泉水,五人一起来到药湖大桥附近的一个工地上,一起将一些钢铁搬上骑来的两辆三轮摩托车,之后按原路返回。2015年4月15日凌晨3时许,五人在返回途中被当地村民林某发现,于是往斯米克陶瓷公司方向逃跑,杨卫骑二轮摩托车搭载涂光和杨泉水先离开,杨刚铭、杨抚森亦将三轮车停在斯米克陶瓷公司附近,然后逃离现场。梅林派出所的民警接到林某的报警后赶到现场时,两辆载满钢铁的三轮摩托车被弃在路边。经过查证,杨刚铭等五人所盗钢铁系中铁十三局“打梁厂”工地的螺旋液压钢和组合钢模板,经价格鉴定,被盗钢铁的总价值为人民币7762元。案发后,被盗钢铁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给了被害单位。 被告人杨刚铭在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杨抚森、杨卫、涂光、杨泉水在2015年4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刚铭、杨抚森、杨卫、涂光、杨泉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属共同犯罪。鉴于五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且未给被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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