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程军辉 黄万斌) 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朱国新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 2008年10月15日,被告人朱国新向吴某借款60,000元,朱国新当场出具了借条,并在借条上写明借款利息每月600元,后吴某多次向朱国新催收,朱国新仅于2012年3月份、4月份归还吴某借款利息共4,000元。2012年4月16日,吴某向余干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朱国新归还其本息。同年5月11日,余干县人民法院判令朱国新偿还吴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同年6月22日,该判决生效。朱国新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其还款义务,吴某遂于同年8月21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余干县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26日到杭州市转塘镇之江家园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给了朱国新。2014年2月至12月,朱国新在浙江省杭州市南星街道复兴敬老院上班期间,共领取工资33,700元。朱国新将该款隐藏于其女儿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内,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直至2014年12月10日,朱国新被抓获归案,仍未履行判决所规定的还款义务。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国新应当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未履行应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 但被告人朱国新为逃避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隐匿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 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朱国新认罪态度较好, 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