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华 刘军) 被告人杨其明伙同他人,利用蹲点ATM机旁,趁取款人取款之机,故意将钱“扔”在地上,吸引取款人的注意,再将取款人的银行卡调包的方法,多次盗取受害人银行卡内的钱,屡次得手。11月3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该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杨其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15000元。
审理查明,2012年2月10上午,被告人杨其明某伙同黄某某、许某某、刘某某、赖某某(另案处理)五人,开车从江西瑞金流窜至河南省新县境内。第二天中午他们在一家银行蹲点时,碰上了前往ATM机取款的谢某某。于是,由黄某某负责在ATM取款机外围把守,徐某某、杨其明、刘某某假装排队,在徐某某偷看到谢某某的密码后,杨其明便故意将10元钱扔在地上,故意拍了拍正在取款的谢某某的肩膀,告知其钱掉了。当谢某某弯腰捡钱的时候,刘某某趁机将谢某某的银行卡掉包,再由赖某某将谢某某卡中的钱走。当谢某某发现自己的卡被掉包,到银行柜台查询后方得知自己卡中的14000元钱已被他人取走。至同年5月15日期间,被告人杨其明等五人先后流窜到河南省平舆县、汝南县、上蔡县、扶沟县、商水县、淮阳县、太康县等地银行的ATM机上,利用同样的手段,将受害人张某、赵某、刘某、陆某、田某、彭某、万某银行卡内现金共计5万余元盗走。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其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趁被害人存、取款后尚未取卡之机,故意将钱扔到地上询问是否为被害人遗失为由引开被害人注意力,趁机窃取受害人银行卡而后取走卡内现金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又部分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