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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结伙盗窃他人银行卡取现金六万余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5-09-09 10:58:58


    本网讯(张瑜)  一男子通过结伙采用组合手段盗窃他人银行卡并取出卡中六万多元现金。2015年8月25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刑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宋勇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责令宋勇退赔被害人曾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5500元。

    2014年4月8日上午,宋勇伙同丁华、黄松(二人已判刑)共谋实施盗窃。三人驾驶吉利牌轿车窜至黔西县林泉镇贵毕公路匝道处时,搭乘在此候车的被害人曾某某往黔西县城方向行驶。途中,三人以丁华钱包丢失为由,要求检查车上所有人的钱和银行卡,该期间骗取曾某某的银行卡密码。丁华趁机将曾某某的邮政储蓄卡盗走。后三人驾车至银行,由宋勇将曾某某储蓄卡上的65500元现金取走并与丁华、黄松共同分赃。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65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且宋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介于归案后,被告人宋勇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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