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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安起贪心私取储户遗忘银行卡现金获刑
发布时间:2015-08-06 16:08:30


    本网讯(程君)  储户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后忘记拔走银行卡,银行保安巡视发现后竟见财起意,私自取走卡内现金。8月5日,被告人梁德明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梁德明原为某银行桂平市一乡镇网点的保安。2015年5月14日10时许,梁德明在上班巡视过程中发现网点内的一台自动取款机内有一张银行卡并能取款,因一时贪心,即输入5000元的取款金额,将属于李某的存款人民币5000元取走,并藏匿在自己所穿的鞋中。同日下午,梁德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5000元发还给被害人李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德明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评析: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使用信用卡诈骗,包括对人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使用和对机器即自动取款机使用。本案中,被告人发现他人遗忘在自动取款机的银行卡并取走卡内的钱,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对机器使用的行为。自动取款机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设备,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代理者。自动取款机的程序设置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意思表示,是其法人意志的体现,操作自动取款机取款等同与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打交道。对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使用,要按一定的规则办理;对机器使用,也体现在自动取款机的程序设计中,即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无论是对人使用还是对机器使用,都要按照一定的规则程序操作办理,具有一致性。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故定信用卡诈骗罪。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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