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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庆安火车站枪击案”谈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建设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5-11-06 09:37:44
引言 2015年5月14日,笔者在中央台《焦点访谈》节目中观看了黑龙江“庆安火车站枪击案”的真相揭秘。事件发生后围绕警察为何选择开枪?开枪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是什么,社会舆论颇多。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警务战术专家李和教授对现场视频进行了仔细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及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枪支规范》,李乐斌开枪行为是合法的。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于冰帆认为,当事执勤民警的身份、配枪资质和使用,没有发现其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一场引发举国关注的舆论热潮终于尘埃落定。而调查结果公布后,舆论的反转,更耐人寻味。我们应该抛开先入为主的价值判断,进行专业性、技术性的事实还原。用符合明规则的思维去思考,无论如何,一条生命的谢幕,总是一件令人惋惜的事。“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通过这次事件,希望政府和社会,都能更加理智、成熟。 笔者结合黑龙江“庆安火车站枪击案”和自己所从事的司法警察工作,谈一下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建设问题,与各位同仁共研。 一、孟村县法院处置突发事件的基本概况 2014年孟村县法院司法警察处置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共15起,其分布情况为:民事案件10起,执行案件2起,信访案件3起。引起突发事件的原因:一是民商事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言语不和引发突发事件。二是过程中,因采取强制措施引发的当事人围攻阻挠事件。三是上访人员在法院无理纠缠、寻衅滋事自杀、自残事件。突发事件的规模分为两类:一是规模较小,可控制程度较高,靠自身力量能解决的各类突发事件。二是在法庭闹事围攻阻挠民商事案件执行,影响较大人数较多的突发事件。经过调研20人以上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突发事件发生率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人民法院发生突发事件及应对措施的特点 (一)突发事件的特点 1.不可预见性。法院遇到的突发事件的不可预见性是指在审判活动过程中突发事件是否会发生、何时发生、何地发生,参与突发事件的人数等都是预测不到的。这使得法院在处理这类突发事件时没能事先有所准备,一经发生,往往会措手不及。 2.危害性。法院遇到的突发事件一般都是采用暴力的形式进行的对抗行为,对庭审的秩序、执行及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危害,甚至有可能威胁到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当突发事件演变成群体性事件时,还会危害到社会的安定和谐。应该而且必须得到应有的重视。 3.目的性。法院遇到的突发事件往往是行为人出于某种私利的目的而爆发的,或者是被庭审过程中的言语激怒极力想要制止对方,或者是对判决结果的不服想要以暴力抗拒,或者是为了规避执行行为,或者只是想宣泄情绪等等,不管原因是什么,目的都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求。 (二)应对措施的特点 1.突发事件处置中,自主性职能过多,执行性职能过少。根据司法警察职能的履行是否需要按照法官的指令进行,司法警察职能可以分为执行性司法警察职能和自主性司法警察职能。执行性司法警察职能,是指司法警察根据法官的指令,采取相关措施,作出相关行为。自主性司法警察职能是指司法警察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自行对相关事项进行判断并作出一定行为。虽然,从职能来看,司法警察更偏向于执行性职能,但在突发事件处置中,突发事件的特点要求司法警察具有更多的自主性职能。如在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中发生突发紧急情况时,有关规定就赋予司法警察的自主决定权;民事审判、执行、行政案件中的突发紧急事件,规则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司法警察也是参照执行,具有同样的自主决策权利。司法警察在进行刑事案件被告人押解时,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及决定对被告人使用何种戒具,采用何种押送方式。在发生突发紧急情况时,有权“果断予以处置,待险情消除后,立即向司法警察部门领导或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报告或请示,根据命令或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决定是否使用警械或武器。另外,司法警察在安全检查时,对于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相对人证件是否过期、是否相符等事项,都拥有依法自主决策的权力,遇有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物品、种类、情形、标准等问题,司法警察可以凭借自身经验进行裁量处理。可见,在突发事件处置中,司法警察的自主性职能越来越广泛。 2.具有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司法处置执行权。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在处理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司法警察有权对公民执行司法拘留、强制带离、暂时扣押等限制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这些权力存在扩张到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权利的危险。根据法律规定,这些权力的行使通常是在法官或法院领导的决定、指导下进行的,是司法警察参与审判活动,日常从事审判的安全保障事务所必不可少的,其职能具有司法权的司法性,也具有实际参与的被动性。司法警察只有司法处置的执行权,而非决定权。但由于突发事件是一个突如其来的,不可预见的紧急事件,它需要立即处理,容不得拖延,否则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突发事件发生时,司法警察往往突破该权利仅为执行权的限制,在未经报告、请示和决定程序前先行对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性措施,而后才上报给有权决定机关。决定机关为了妥善善后和法院的整体利益,事后补齐相关手续,这也使该决定权力的司法性形同虚设。 3.职权行使具有强制性与武装性。司法警察也是国家的武装力量,根据法律的规定,司法警察依法可以配备和使用警械、武器,依法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和强制措施。司法警察的职责中也有很多带有强制内容的事项。司法警察的强制是一种直接强制,即不需要借助其他国家机关的力量,就可施加于相对人的一种特殊的强制。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司法警察的职责要求司法警察迅速及时地处置突发事件,防止事件升级,在那一瞬间,说理的方式不一定可行,因此必须赋予司法警察一定的强制权。 三、当前人民法院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通过调研,在处置突发事件上虽然有许多成功的经验但认真分析每一例突发事件的全过程,发现还存在许多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警察无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法定职权。在实际工作中,司法警察常常面对这样的情况,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进行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则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司法警察仅有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的权利,更进一步的措施是由公安机关采取,司法警察无现场处置处罚权。正是这一法律上的空白,使司法警察处于极其尴尬的地位。 (二)一些人员经常以极端行为相迫胁。一些当事人所谓的要求没有达到,在法院机关门口动辄以撞墙、喝农药等极端方式相威胁,司法警察在轮流疏导和监视中身心疲惫,苦不堪言,工作压力和思想压力巨大,就怕有失责之过。可见,防止人员自杀、自残已成为司法警察沉重的思想包袱,并产生了一定的畏惧情绪。 (三)应急警力调动比较困难,但在实际工作当中遇到突发事件,尤其是较大规模突发事件需要调警时,调警往往比较困难。主要原因是:警队本身任务比较繁重,另外由于通讯保障不到位,人员召集不及时。 (四)处置突发事件演练没有开展起来,每个法院都有处置突发事件预案,但按照预案搞演练的比较少。 (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总结得不够,任何事情只做不总结就不会提高。法警队每年处置的突发事件比较多,但真正总结经验教训的较少,并且法警队之间相互交流的也不多,导致对同样突发事件处理不同,其结果也不同。因此学会总结交流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非常有必要。 (六)盲目乐观。追求“以暴制暴”, 工作主动性欠缺。思想上麻痹,把司法警察当作防暴队。发生突发事件司法警察应该勇敢地站出来制止事态发展,用自己过硬的警务素质维护好正常的审判秩序。但更多的时候,司法警察只是作为司法审判工作礼仪的使者,体现的是一种司法威仪,是公法上的司法诚信,作用是维护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形象,并且“以暴制暴”往往会激化矛盾。并且司法警察在具体操作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因为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警察只能是被动执法,限于相关法律条款,司法警察行使执法权时,很难表现出一种灵活性,总是在等审判长、指挥员的命令行事,这种结果往往造成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被动。造成司法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上存在不适应,首先是快速反应能力不适应处置涉诉突发事件。处置突发事件的原则是“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目前,虽然许多法院成立了组织,制定了预案,但处置涉诉突发事件仍没有作为一项专门的工作单列出来,由专门的组织进行科学运作和管理,临时的工作班子,缺乏组织指挥的专业水准、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人员机动达不到要求(人、车分离),通讯装备与处置涉诉突发事件不同步,警力很难在第一时间集结到位。其次是应急预案演练不适应处置涉诉突发事件。现在都设计了处置涉诉突发事件预案,组织司法警察进行应对突发事件防暴技能训练,组织“处置涉诉突发事件演练,”这些总的来说对卓有成效地操作处置涉诉突发事件是有益的,但仅有这些还是不够的,把提高司法警察处置涉诉突发事件能力的“宝”压在“预案订好,技能练高,演练做强”那是对处置涉诉突发事件工作良性运作的误导。因为,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处置涉诉突发事件工作不是“照着剧本演戏”,它不是“单兵技能的比拼”,更不能“对卷答题,交卷了事”,一厢情愿地“自编自演”。再次是技术装备的管理不适应处置涉诉突发事件。当前,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政出多门”,“相互掣肘”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弊端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在处置涉诉突发事件中人员和装备管理互相分离,不能作出快速反应,人员观念和装备性能落后,无法作出快速反应;人员和装备仍处在平时状态,没有处在“处突”状态。最后是法律、法规建设不适应处置突发事件。司法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地位、作用、权利、义务、工作原则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更多的是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力。 (七)对武装建警处置涉诉突发事件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没有把建警、强警、训警、管警、带警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司法警察的人员配备、装备管理、设施配套、待遇改善等实际问题虽然有了一定的改变,但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观。 (八)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不够健全。当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还存在着管理体制不够规范、司法警察年龄层结构不合理、素质良莠不齐、队伍缺乏稳定性等方面的问题,这些使得司法警察在处置审判活动时警力资源得不到合理的配置,弱化了司法警察的力量,影响处置的效率和效果。再加上装备不足。经费等方面的问题,司法警察队伍的装备还比较落后,使得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当审判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时,其处置起来有时候就会显得有些有心无力,时常处于被动的位置,这直接导致了司法警察不能在对抗中占据成优势地位。 (九)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未雨绸缪才能更好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如果在突发事件发生初期就果断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置,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建立起预案,在面临突发事件时,有了心理上的准备、有方法可循,才能临阵不乱、处置妥当。但是,就目前而言,很多法院还不够重视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建立的预案也还不够完备,预案的建立与完善亟待重视。 四、如何提升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一)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司法警察必须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其中,危机意识和大局意识是两个重要的方面,而司法警察的责任感是处理好突发事件的关键,随时保持警惕。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在日常的工作中时刻保持着一颗警惕的心,在每一次值庭、协助执行等都应该事先做好发生突发事件的心理准备,对可能会被激化的矛盾要及时地进行妥当的处理。树立危机意识就不会在发生时措手不及。因此,司法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时要以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为首要任务。要拥有高度的职业责任感,这样才能在处理突发事件中拥有勇气、魄力和决心,才会敢于冒险、善于抓住时期。在面对突发事件时,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服务社会的安定大局,本着负责任的态度,果断采取措施控制局面,及时化解矛盾,才是正确处理突发事件之道。 (二)加强物资保障。司法警察的技能再高、技巧再好,没有充足的装备,在处置突发事件时还是会处于弱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标准》对司法警察的必备装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在现实中,许多法院司法警察的装备远达不到标准,这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的发挥。加大物资投入,为司法警察购置处置突发事件必须的配备,并且使配置达到技术性能好、实用性强、有一定的科学含量,这样才能让司法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如虎添翼。此外,司法警察的工作较一般的法院工作人员存在的职业风险要高得多,但是就目前而言,司法警察的待遇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这导致了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着不确定性,人员流动的现象还比较频繁,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对于其凝聚力和战斗力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因此,加强物质保障还应包括提高司法警察待遇这个方面。 (三)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理预案。司法警察在面对突发事件时有章可循,才临阵不乱地进行处置。在制定应急处理预案时,要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总结,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方案,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且要用发展眼光的去完善预案,在发现漏洞后及时修正,遇到新类型的突发事件后要及时补充,尽可能地使应急处理预案全面,确保在面临突发事件时有章可循,不慌不乱,及时有效地平息矛盾,维护稳定和谐的局面。应急处理预案应该有完善的体系,有明确的分工、职责和要求,最重要的是要有具体的措施和方法,这样的机制才是完整的,具有实用性的。当然,应急处理预案不可能可以涵盖方方面面的突发事件,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在处理时对预案加以灵活地运用,以现有的预案为指导,并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置。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司法警察有条不紊地处理突发事件,司法警察队伍应该实行专业化的集中管理、接受双重领导,既受上级法院法警队的领导也受本院院长的领导,在日常工作中听从法警队队长、教导员的指挥,实行统一指挥,逐层管理,科学使用的科学管理体制,才能使法司法警察队伍形成合力,提升团队的整体战斗力,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为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司法警察队伍应迅速成立处理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对整个行动进行统一指挥,并明确责任,将具体任务层层分配到位,形成分工明确、互相配合的工作局面,确保相关人员及时到岗,快速作出反应,并按照分工做好处置工作。还要实行问责任制,处置不力,对负责的具体个人及直属领导实行问责。与此同时加强司法警察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在整个审判活动中,法官对于法律、案情及当事人等各方面的了解是比较多的,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的嗅觉也相对灵敏,因此,司法警察在实行值庭、协助执行等任务时,应该事先跟业务庭的人员进行沟通,全民了解案件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苗头分析,根据不同的情况决定启用不同的应急预案。 (五)建立跨区域警务协作机制,根据实际的需要,申请警务协作的一方应提前发出警务协作的申请,及时告知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有关要求协作的内容以及协作方式。协作双方应加强信息沟通,使协作方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好准备,提前进入工作状态。充分发挥整体效能。坚持“保重点,留机动”的基本原则。根据现场情况,合理部署警力,注意充分发挥集体效能,对事态实行有效控制,以达到最佳的处理效果。并依据事件性质、规模以及危害程度,认真进行分析,正确作出判断,双方协商研究,确定初步的方案,做到令行禁止。慎用强制措施,紧急情况下要及时果断采取强制措施,维护好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加强思想、道德、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在完成协作任务时,要有大局观念,要有全国法院司法警察一盘棋的全局意识,做到一方有难,各方支援,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还要建立高效、畅通的协作指挥机制,加强区域间警务协作的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值班报告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建立严格有序的备勤制度,做到预有准备、处有方案。建立司法警察指挥调度中心实现法院警务管理可视化,值勤指挥实时化,精细管理信息化的工作平台,达到静态视频图像传输,动态视频图像传输,音响、音频综合控制,可视指挥。指挥调度中心应建有司法警察警务工作的智能管理的系统工程。对执行任务司法警察的周围实施有效的监控。移动指挥车对执行任务警车实施安全监控,无论警车走到哪里都实施有效安全的监控,在执行任务警车车顶安装摄像头,360度旋转无盲区,可以看到车辆周围一公里的情况,对周围的环境实施安全提示,同时在执行任务警车车内安装两点摄像,可以看押解车内的情况和司机的位置,并能过车载台实施通话。同时要建议远程提讯系统。在法院与看守所间建立远程视频、语言体系,在看守所设置远程提讯室,对接网络信号传输,对那些不方便带入法庭和需要长途押解进行庭审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远程提讯系统,面对面提讯。由系统自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光盘保存。建立指挥调度系统,以省法院以及市(县、区)三级法院的内部网络平台为基础。上级法院通过调警命令向基层法院调动警力,处理突发事件,并通过警务监督平台用语音、视频,对各基层法院进行用警指导,而且在区域联动中,与各基层法院共同完成突发事件的处理,做到上通下达,下情反馈,警力调动,任务分配,对群体性突发事件,重大庭审活动等紧急任务下的快速警力集结、部署和调度。完善警务联动系统。对涉及法院系统重大庭审、涉法涉诉群体性冲击法院机关或其他突发性事件,司法警察指挥调度中心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及时向公安局指挥中心通报并申请警力支援,协助法院司法警察做好紧急情况的及时应对和处置工作。 (六)正确掌握处置方法和原则,确保处置合理合法。处置突发事件以突击行动解决问题为原则,但难免有的时候法警介入时对峙场面已经形成。我们就要区分不同性质将合法与非法分别对待,将恶意抗法者与求解公正者分别对待,以智慧和实际行动感化群众消除误解,最大限度地得到群众的默认和支持。首先对策划人员进行孤立,使闹事群体失去组织头目。对少数顽固分子既不听劝说还蛮横无赖的人员,应依法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决不手软。如果遇到敌众我寡的处突场面,在警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法警队要想方设法集中警力组织现场人员突围,突围时一定要有预案做好人员分工,在向领导报告的同时及时请求当地“110”派警力支援。此时应以保护干警安全为第一要素,切忌激化矛盾,在留好影像资料作为证据的情况下迅速撤出现场。其次,坚持原则,要坚持依职责行事。凡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有明确规定,属于法警职责范围内的事,司法警察应义不容辞迅速出警,全力处置,超出法警职责范围内的事不管是谁要求,谁指派,法警都不得随意出动。严格依照法定职权行事,就是法警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以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司法警察的职权采取措施,指挥员下达的每一个命令,法警采取的每一项强制措施都要有法律依据,而且在实施程序上合法,不给任何闹事者留下把柄,不给领导处理善后事宜带来麻烦。在指挥关系上要首先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现场的统一指挥权应由法院在场职务最高的领导行使,没有领导的由级别最高的法官行使。再次,在法警队伍内部必须执行下级服从上级,一级指挥一级的原则,对指挥员的指令下级和法警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有令不行,自作主张。最后,配合、支援单位的法警应服从申请单位领导的指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执行领导的指令。要特别注意讲究策略,首先要向聚众闹事者宣讲法律,对其采取的过激言行应严厉警告,使其晓之利害,幡然醒悟;对受诱骗参与和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更应耐心说服,使他们明白事实真相,明白法院的态度,明白继续参与的后果,争取他们对法院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对个别不听劝阻一意孤行者,对个别继续煽动指挥者,对那些行为已经严重违法甚至已涉嫌犯罪者,必须果断采取打击措施,该当场拘留的当场拘留,该强行带离现场的强行带离。在处置突发事件的战斗中,法警指挥人员应根据事件的性质,“敌”我双方的态势和天时、地理因素,采取灵活多变战术,全力保证现场最高指挥员的决心和意图的实现。以快治“乱”是指在解救被围困干警、强制驱散、当场执行拘留违法人员行动中,指挥人员要趁对方人员尚未形成规模,我方警力相对处于优势时果断下达行动命令,快速出击,干净利落解决战斗。用兵要多,气势要大,动作力度要猛,要以排山倒海之势把抗法分子的气焰压下。只有这样才能充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才能充分显示审判工作的神圣不可侵犯,才能充分显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强大威力。 (七)要坚持教育疏导。突发事件当事人或多或少源自对“公正司法”、“文明执法”的看法,根本目的决定了他们不是危害党和国家根本利益的敌对势力,是作为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当明确处置涉诉突发事件是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它要求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司法警察通过自己艰苦细致的工作,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搭建一个和谐安定的对话平台,不能堵塞视听,工作简单化,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为社会大局服务的观念,突发事件虽不是政治事件,但处置突发事件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排除狭隘意识,要从维护党委、政府形象和人民法院审判事业的长远发展做工作。在具体操作上,必须坚持做到“四心”:对当事人的激动情绪要有足够的耐心;帮突发事件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要有诚心;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要热心;实事求是依法处理要有公心。在策略上,尽量避免强制性正面交锋,以教育疏导为原则。通过宣传法律、法规唤醒当事人依法办事的良知;将现场人员及时疏散,将矛盾双方分开,将闲散围观人员与当事人隔离,将参与突发事件的当事人分散。讲究工作方法和策略,做到“五宜五不宜”:情绪宜顺不宜激;扣子宜解不宜结;当事人宜分不宜聚;力量配备宜强不宜弱;应急措施宜快不宜慢(抓小、抓早、抓及时)。要用法律武器,沿着平等、依法、和谐、对话的思路平稳地解决涉诉突发事件,切不可方法简单、草率从事、以暴制暴,将自己原本是处置涉诉突发事件的人,变成与当事人纠缠不清的突发事件当事人。在工作方法上区分层次,区别对待做工作,充分发挥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族人中德高望重者、亲朋长辈等人具有情感亲和力的优势,协助做好涉诉突发事件中当事人的教育疏导工作。 (八)武装强警。树立全新的武装强警理念,建立一个科学、理性、高效、稳定的处置涉诉突发事件司法警察训练机制。严格按照《训练大纲》要求依法强警、素质强警、科技强警、理论强警。转变司法警察培训理念:变练司法警察专业技能为练司法警察处置涉诉突发事件整体协同;变练司法警察搏击对抗技能为练司法警察教育疏导本领;变练警为警练,针对司法警察的具体职能和当前处置涉诉突发事件的实际状况应对训练,采取灵活的训练模式,提高司法警察自觉训练的热情,确保处置涉诉突发事件司法警察队伍的训练质量。在应急预案的演练上,不能就预案练预案,要围绕预案开展“想定”训练,增加预案“变数”,提高司法警察的训练难度,拓宽预案的想象空间,摆脱只围绕预案训练的呆板模式,增强预案训练的灵活性、随机性、实战性、合理性、合法性。及时总结演练和“处突”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处置涉诉突发事件水平,以应对越来越复杂的涉诉突发事件。 结语 总之,司法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要找准定位服从指挥,出警要快行动要果断,按照“慎用警力”原则在制定预案与平日应急演练的基础上,才能在突发事件来临时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为审判工作提供安全、快捷、有力、文明的司法保障。 参考文献: 1.李晶晶 《公共危机管理机制探索》[J] 魅力中国2009. 35 2.苏泽林、王继平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建设与公正执法》 [M] 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7.21 3.吴江 《应对突发事件读本》[M]中国人事出版社 2008.39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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