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从“河北肃宁6.9枪击案”谈司法警察武器警械的使用问题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5-11-03 15:48:55
引言 2015年6月8日深夜,河北肃宁县付佐乡西石堡村发生一起特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刘双瑞持双管猎枪先后打死同村村民2人、 打伤3人。在抓捕嫌疑人过程中,肃宁县公安局政委薛永清、辅警袁帅被犯罪嫌疑人枪击致伤,经抢救无效牺牲。警方将犯罪嫌疑人刘双瑞围堵在其老宅院内。6月9日凌晨5时许,发现犯罪嫌疑人刘双瑞死亡。目前此案正在全力勘查和侦办,受伤的3名群众和2名民警正在医院紧急救治。这一幕幕血淋淋的事实为我们提出了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如何依法使用武器警械,这一当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普遍性突出问题。面对新时期的严峻形势,如果一线基层司法警察不能依法有效使用武器警械,就难以及时阻止、震慑违法犯罪活动,就难以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审判安全和自身安全,就难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鉴于执行公务和警察队伍管理的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虽然配备了一定数量的警械,但如何规范司法警察警械的使用及对警械使用的风险进行控制却也一直是困扰司法警察界的一个问题。本文通过笔者的实际工作,结合相关的研究资料探析了司法警察使用警械中的问题,旨在规范司法警察对警械的使用,降低警察使用警械的风险,在保证使用警械的安全和合法的基础上将警械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一、武器警械的使用原则 (一)警械使用法定原则。警械使用法定原则是指司法警察必须依法配置警械,依法使用警械,掌握法定原则既能防止司法警察在使用警械使产生过激行为,又能控制司法警察使用警械的尺度,同时纠正司法警察偏离法定原则的使用警械的行为。因此法定原则是司法警察使用警械的根本标尺和根本依据。警械使用的法定原则要求司法警察和警械使用警察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配备警械的类型和根据需要配备警械的数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对司法警察的警械装备的数量和装备类型都进行了严格规定,因此司法警察的上级部门检察机关应当依照警械使用的法定原则,从配备数量、装备类型和配备来源上把好源头关,确保司法警察警械配备的合法性。遵守警械使用的法定原则不仅要对警械硬件要求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同时要根据法定原则对警械使用把好软件关。检察机关应当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完善司法警察对警械的管理,必须对警械装备的种类、数量、型号、来源进行台账登记记录。警械的领用、出库、入库、借用等必须有相应的手续和严格的领用归还记录。如有特殊的用途和因工作需要,需要使用警械的情况,需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后方可准许使用。警械如果损坏或丢失必须立即向上级和警械管理部门如实汇报,并记录在案,和进行详细说明。 (二)警械使用责任制原则。警械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实行责任制原则,警械的使用者、管理者、监督者都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层层责任落实使警械的每一个环节都有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结合的原则使警械的使用者、管理者、监督者都提高责任心。首先是警械管理者的责任。警械管理者对警械负有日常管理、登记、保养的责任。管理者对警械的数量、型号和性能应当熟练掌握,对警械承担保养责任,对警械的出入库承担责任,必须严格出入登记检查的制度,严格执行出入库警械完好性检查记录,并按规定做好交接手续,履行管理责任。其次是警械监督者的责任。警械监督者一般指司法警察的上级管理部门和直接领导,还包括对警械使用、配置具有审批、管理、监督权力的部门和个人。监督者应当遵循审批监督制、管理责任制和逐层监督责任。最后是警械使用者的责任。警械使用者的责任是司法警察使用警械的首要责任,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警械使用者应爱护警械器具,充分了解警械的性能,按照警械的使用规程操作、使用警械器具,在法律法规的合理范围内充分发挥警械的作用,制止犯罪和执行司法任务,保障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武器警械的使用范围 警械器具的使用涉及到在什么情况下能够使用警械器具,什么情况下必须使用警械,何种情况下使用什么类型的警械,什么情况下使用警械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等一系列问题。尽管相关法律规范中规定了警械的使用范围,由于警情和实际情况千变万化,法律法规不可能面面俱到,不可能全面考虑实际情况,因此警械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程度都存在许多主观因素,因此警械的使用范围是我们应当研究和应当重视的对象。 (一)警械的使用情节。警械的使用情节通常指司法警察使用警械的法定事由。警械使用的法定事由是司法警察使用警械的目的,通常的法定事由是司法警察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民合法财产而使用警械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使用警械的最根本的目的是制止犯罪活动的发生和保证法律的公正、严肃,给犯罪分子以威慑和打击。警械的使用情节是司法警察使用警械的合法的、正当的、合理的范畴,如果司法警察因担心使用警械中存在的使用过当、不当或造成较严重的后果而不使用警械,或应当使用时而未及时使用警械,这都不符合警械使用原则,不符合保护人民财产和人身安全及司法公正性、严肃性的原则,因此只要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且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及财产和社会安全及公共财产安全都符合警械的适用情节。 (二)警械的适用限度。司法警察使用警械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减少因犯罪行为导致的人员伤亡和公民及公众财产损失。警械的使用时有限度的,关于警械适用的限度,相关法律对其中进行了十分详尽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规定:“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除特殊情况外,人民警察对实施犯罪的怀孕妇女、儿童以及处于群众聚集场所或存放危险物品场所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使用武器”。同时,该条例也规定了人民警察在司法过程中使用警械应当是保护利益的大小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违法行为不使用警械就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应当立即使用规定武器,该条例对使用警械的不同的法定情形做了详尽的规定。 三、司法警察使用武器警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为法院司法警察,其主要职责是保障法院庭审安全、维护法院工作秩序。因此,法院司法警察长期处于一线执法岗位和处突维稳前沿。每天要面对各种复杂的形势,随时警惕可能出现的暴力抗拒、暴力阻碍、妨害诉讼的情况,每当遇见此种突发暴力事件,法院司法警察常常不知所措、犹豫不决,其主要原因是: (一)思想认识上存在的问题。法院司法警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等规定学习不够、认识不深,以致社会舆论和事后追究的压力,导致法院司法警察使用武器警械时心理负荷重,表现出犹豫不决。法院司法警察多数存在不愿意携带武器警械的心态。一些法院司法警察对武器警械存在着复杂的心理体会,如突发紧急情况,很难快速评估和判断是否可以使用警械。如果稍有不慎使用警械就是违法行为,重则沦为犯罪,轻则开除;若不使用警械,自己受点伤起码还能保住饭碗。这种心态真实地反映了基层法院司法警察使用警械的重重顾虑。基层法院司法警察普遍地认为:有关使用警械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准确把握;法院司法警察合法使用武器警械没有激励机制,没有判断标准,如若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又不能得到组织有效保护,沦为被处罚对象。进而使得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在使用武器警械时,逐渐表现为在制止违法犯罪过程中的不敢作为或者不当作为,这不仅会影响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甚至会严重影响法院司法警察的生命安危。这就要求法院司法警察依法使用武器警械,才能确保自身安全并有效的完成任务。再加之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在严峻的执法环境中,对配备武器过于敏感,顾虑重重。有来自舆论的压力,社会各方可能提出众多质疑甚至谴责;司法机关对法院司法警察使用警械是否合法,现场取证难,司法审查缓慢,致使法院司法警察疲于应对,并导致法院司法警察得不到组织的保护,却被嫌疑人家属反复纠缠。如此等等情况都会干扰到法院司法警察正常使用警械行为。 (二)依法使用存在的问题。依据上级规定,基层法院司法警察每年都会参加武器和警械使用训练,开展实弹射击训练;开展催泪喷雾器、警棍、手铐等警用器械运用训练。在实弹射击中,参训者出枪、据枪、上膛、瞄准、击发、戒备观察等技战术动作五花八门,各显神通。对武器和警械种类、性能熟悉掌握运用技能不一,差距大,处于小马过河阶段,一旦遇到武器和警械出现故障,而不能及时排除,则更加高度紧张,满头大汗,手心发冷,不能迅速控制情绪,导致技术变形,有不小的安全隐患。如果这种问题发生在实战中,如果不能及时地排除故障,那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增加在执行任务中的伤亡率。 (三)公务用枪管理不科学,使用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公务用枪管理上存在严重的因噎废食、矫枉过正现象。由于近几年一些基层法院公务用枪管理不规范,基层法院司法警察涉枪违法违纪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法院机关的形象,致使个别领导规避责任,害怕使用枪支出问题,追究领导责任,影响单位形象,影响自己的晋升;有的基层法院司法警察担心枪支丢失、被盗、遭抢等问题发生,害怕承担责任,影响自己前途,不愿带枪和用枪。因而,相当多的基层法院机关机械、教条地执行公务用枪集中保管制度,将一线实战单位的枪支全部或大部上缴统一保管,借领手续又繁琐,造成一线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遇到任务或突发事件时不能及时领用枪支,尤其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有诸多不便,导致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遭遇暴力袭击伤亡的案件有所上升。再加之对枪支使用的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对枪支性能了解不透,应用技能差。在公务用枪使用上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和警务技能训练,对实战中是否应该使用武器判断不准确。在平时组织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学习使用枪支有关法律、法规时,只是片面的学习,没有把提高基层法院司法警察正确使用武器的条件、范围、法定用枪行为作为培训重点。 (四)在实际工作中警务技能训练不到位,不落实。平时都是“刀枪入库”,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很少摸枪,更谈不上训练,有些单位即使训练了,也仅仅是将参训人员拉到靶场打打靶,甚至连装退子弹都由专门人员代劳,使参训人员得不到应有的训练,尤其对枪支分解、结合和排除故障方面的技能训练就更少。致使干警枪支应用技能差,战时心理状态不稳定,对枪支的构造、性能、原理不熟悉,在实战中,不能迅速作出正确的判断,或是在开枪时又打不准,甚至误伤群众和战友;而目前我国司法制度还不够完善,缺乏基层法院司法警察使用枪支的保障性制度,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开枪出了问题要个人承担,承受心理压力较大,因此一些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面对可能发生的伤害时,思想顾虑较多,往往在用枪和不用枪之间左右摆动,错过了防卫的良机,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发生事故后,某些单位往往又要追究用枪的情节,长此以往,造成不少基层法院司法警察“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心理,导致在使用武器的紧要关头,瞻前顾后,犹豫不绝;战时不能沉着冷静,特别是在情况紧急时,心理状态不稳、慌乱,处置不当,特别是在执行处置突发事件时不能正确地使用枪支,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 (五)培训机制不完善,培训管理、业务管理和资金管理分别由政工人事、法警大队和装备财务分别牵头,说是多家管,其实无人管,训练任务得不到有效保证。究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教材不足。我国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培训的内容主要是上级下达训练的科目,而在培训中又缺乏全面、系统的依法使用武器的专门教材。目前还没有全面系统的关于基层法院司法警察依法使用武器的专门教材,即便是《全国公安机关依法使用武器警械专项训练学习手册》也只有区区49页,3万6千字。关于使用武器部分的权威论述和实战成功案例基本上分散在其它教材里面,这也就成为制约使用武器训练水平提升的原因之一。加强教材建设,出版高水平的教材,制定一套科学系统的训练计划和方案才能保障依法使用武器训练的具体实施和开展。 2.训练不足。基层法院司法警察依法使用武器警械训练时间严重不足,是制约基层法院司法警察整体依法使用武器警械水平提高的关键因素。而基层法院司法警察承担着繁重的安保任务和执行工作,部分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忙于日常工作,基本没时间参加武器警械训练。由于训练不够导致了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对武器使用的法律法规铭记于心,安全规定执行不折不扣,面对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却在依法熟练使用武器警械克敌制胜这项硬功夫上难以有效体现。 3.训练人才不足。训练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教官团队人才稀缺,成为制约依法使用武器警械训练质量和发展的瓶颈问题。教官队伍建设的发展是不平衡的,能够胜任依法使用武器警械训练教学的教官团队的数量不足,已然制约了基层法院司法警察依法使用武器警械训练工作的推进。 4.考核不严。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参加培训,缺少统一科学的考核办法。提高依法使用武器训练水平一个重要办法就是科学的考核制度,通过设计科学的考核制度来促进训练水平的提升。从原来的考核办法上看,显然轻视了对使用武器法律规定的考核,把考核重点只是放在了射击训练成绩上了,而把重要的关于依法使用武器法律法规考核忽略了,如使用武器法定程序、武器使用时机研判、证据收集、向上级报告、武器使用情况报告的撰写等内容考核都没有建立。 5.重视程度不够。在训练过程中,一线部门领导及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对训练重视程度不够,觉得开展自身部门工作才是重点。在训练过程中常常出现训练前、训练中,部门领导以人少、工作繁多、无法正常开展现有工作为由为自己和司法警察请假返回单位工作。使得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在训练中长期处于训练不在场,到场后思想和注意力又无法短时间内集中,造成轻视训练内容,消极对待训练过程等行为。 四、司法警察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司法警察警械使用规章制度。完善警械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警械使用规章制度、警械领用规章制度、警械定期检察与保养规章制度、警械领用和入库检察规章制度,通过严格的制度确立警械管理的流程,避免警械管理中出现的漏洞,发挥警械的实际作用,降低警械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建立监督机制落实警械管理责任制,在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应当建立监督机制,保证相关规章制度能够有效实施,而不是形同虚设。同时要加强警械使用者如司法警察的法制教育,使司法警察在使用警械中做到有法可依,心中有数。针对使用警械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因提高法律意识,要求司法警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警械,在法律、法规授权外的活动中不得使用警械,严禁使用警械从事非警务活动,严禁使用警械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在使用警械的过程中滥用司法权力,给公民和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和不利后果。对违规使用警械的,甚至违规使用警械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者还应当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树立依法管理警械的观念,对警械的管理必须从严管理,对司法机关的警械必须做到账、物两清,警械的数量、型号、类型必须与台账一一对应,应建立不定期检查制度,切实落实警械管理的出入库等级制度,落实警械管理的责任制度,发现问题必须一追到底,追求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提高警械管理者的责任感。警械管理者和警械使用者应当树立起依法管理警械、依法使用警械的观念,各级警务人员应当定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并对条例中的相关条文进行深入研究、学习,对司法过程中遇到与条例不相符的实际情况应当及时请示汇报后再执行,各级警务人员应当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学习和领会条例中的法规,深刻体会条例的宗旨和原则,熟练掌握条例的相关内容,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做到依法使用、管理警械,提高执法水平。 (二)落实培训学习制度,提高警械管理使用水平。应当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认识和理解,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能力。各级法院及司法警察部门应当经常组织警械使用的业务培训,提高司法警察使用警械的水平。警械管理部门应当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警械管理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落实管理政策,并通过参观学习和实际演练提高应对发杂情况的处置能力。 (三)重视武器警械训练。在有效处置各类突发情况的同时,必须确保自身安全。这就要求法院司法警察从根本上重视武器警械培训,彻底改变刀枪入库、练了白练,练了也没用的消极思想。通过开展依法使用武器警械训练,真正解决法院司法警察对武器不愿用、不敢用、不会用、不善用的问题。严格执行训练步骤,循序渐进、阶梯式过关训练方法是基层法院司法警察依法使用武器训练的正确步骤。法院司法警察武器训练的机会和时间都极其有限,要在短时间内提高法院司法警察武器警械使用水平,只有对政治素质高、射击基础好,身体和心理素质过硬、通过配枪资格审查的法院司法警察进行重点训练,先训练精兵,后开展以老带新、互帮互学、自学自练等立足岗位的练兵活动。训练中注意循序渐进,突出重点,使每名参训法院司法警察成为一个武器、警械安全操作者。要求受训者要熟悉枪支的基本结构,包括对枪支的正确佩带方法、枪入套和拔枪、检查枪支、验枪、装退子弹、枪支的保养等内容。二是要求受训者经过初步训练要熟知枪支使用的基本安全理念,如枪口安全指向、不射击时食指离开扳机等保障枪支使用安全的好习惯。三是针对配备的枪型开展训练,使每位法院司法警察能够熟练地进行快速射击,保障安全。 (四)完善训练保障和严格训练考核。完善的训练警务保障和严格的考核机制是基层法院司法警察依法使用武器训练的重要保证。笔者认为完善的训练警务保障至少包括弹药保障、装备保障和待遇保障。 (五)完善公务枪支管理使用的法律规定。不能只依靠领导来管理使用枪支,而要靠制度、靠机构切实把枪支管理使用工作抓好抓实;严格审查涉枪人员条件,经常要对配备、保管枪支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那些特权思想严重,自身心理素质差,与同志或群众关系紧张,家庭矛盾突出,债务纠纷缠身,经常酗酒滋事等人员,坚决取消配枪资格和保管枪支资格。同时要进一步明确使用枪支发生问题的责任追究,为约束和规范司法警察使用枪支的行为,法院司法警察开枪后要保护现场,并向有关部门出具书面报告,说明当时的真实情况,有关部门据此进行调查并向主管领导出具详细的调查报告。对确属正当使用枪支的,应从正面予以肯定或表扬;对确属违法或违纪使用枪支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并在内部通报;对有关领导确实负有失察、失控、渎职或其它责任的,应当追究其领导责任。如在现场指挥中既要对因命令开枪造成严重后果追究领导责任,也要对因没有及时命令开枪造成不良后果的领导行为进行追究。同时对不按规定给法院司法警察配枪造成警察不必要伤亡的,也应追究相关部门或领导的责任。 (六)从总结经验教训的角度出发,组织专门力量,分析整理典型案例,编撰适合法院司法警察实战训练要求的基础性训练教程。将办结的用枪案例中丰富的经验和深刻的教训,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和剖析,使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从以往的经验教训中得到借鉴和提高,现场指挥员也可以从这些案例的剖析中得到理性的参考和启发。 (七)建立规范性的系统训练计划和经常性的岗位练兵相结合的技能训练长效机制。一是改变以往的培训多方管理体制,归口一家管理,建立长效地培训机制,长抓不懈。二是加强枪支使用的技能培训,提高实战技能。教育培训工作要紧密结合实战需要,要更好地服务基层,特别是工作在第一线的法院司法警察,使他们尽可能多地掌握使用枪支的技能。在训练中,将参训民警置于模拟实景之中,充分掌握法律规定的内涵,发现自身不足,提高战斗素质。三是要把法院司法警察每年的实践射击训练纳入年终考核,切实把实战射击训练规范化、制度化。不能以任何借口不开展实战训练或流于形式,加大法院司法警察对枪支的掌握与使用。 结语 本文通过探讨司法警察使用警械的原则、使用警械的范围,评议了司法警察使用警械时应注意的问题,指出了规范警械管理、使用制度的途径,在警械的使用安全和合法的基础上发挥警械的作用,保障社会安全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李建兰,司法警察使用警械的风险评估[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8),380. 2.贾永平.司法警察使用警械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9(11),57. 3.薛国骏.警械使用中的法律法规制度研究[J].河北法学,2008(11)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
|
|